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一批制度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关于包容免罚等要求,我厅对2018年印发的《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过程
根据海南深改委《关于做好第一批制度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要求,需落实包容免罚措施,对轻微欠费违法行为,采取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为推行柔性执法,同时提升征稽自由裁量基准的科学性,我厅于2021年8月启动自由裁量基准修订工作,并分别于2022年9月、2月23日通过省征稽局网上、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对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优化,新增四类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对五类违法行为增加设定了轻微违法的裁量阶次,并不予处罚。具体如下:
(一)新增四类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裁量阶次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一是序号6外省柴油机动车辆不办理缴费登记凭证;二是序号7外省柴油机动车辆每超过10日不办理缴费手续;三是序号15运输汽油的车辆或者船舶未携带相关资料;四是序号16柴油机动车辆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凭证或者缴费登记凭证。
(二)对原五类违法行为增加设定了轻微违法的裁量阶次。相应设定了裁量因素和不予处罚的裁量基准。一是序号2柴油机动车辆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二是序号5柴油机动车辆恢复行驶未办理缴费或起征手续;三是序号10汽油经营企业擅自修理、拆卸、安装或者未修复就使用已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流量计量等装置;四是序号11汽油经营企业购进、调拨汽油,不向征稽机构申报或者少报数量;五是序号12汽油经营企业未定期向征稽机构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的报表、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保管报表和财务帐册。将原为轻微违法的裁量阶次根据裁量因素拆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等两个裁量阶次。
(三)调整一类违法行为的酌定裁量因素。将序号1汽油零售企业不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或者缴费手续的一般违法、较重违法的酌定裁量因素分别调整到 “违法购进汽油不足20吨”、“违法购进汽油20吨以上不足50吨”(原起罚点为10吨)。
三、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裁量阶次依据由欠费金额调整为欠费时长。对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处罚裁量按欠费金额大小设定,在同等欠费时长下,小吨位车辆与大吨位车辆由于欠费金额不同,裁量基准也不同,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也不利于引导和规范管理,且不符合《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即按欠费时长认定违法行为的轻重(欠费时间越长显示出主观恶性越大)。而将处罚衡量阶次依据调整为欠费时长,更为合理公平。
(二)关于在交通规费征稽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免罚措施。自由裁量基准对9类轻微欠费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免罚,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又通过灵活运用说服教育、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解决以罚代管、重处罚轻教育的问题,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关于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不纳入包容免罚范围。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