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3-07-12 来源: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字体:   打印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我省交通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新型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推动交通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评优定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五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办法概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其中第四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工程特点、技术难度、公平公正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评标要求。主要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定标备选单位的数量和排名、评标报告的内容和研判、定标备选单位的公示、投诉和异议的处理等内容。

其中第七条对定标备选单位数量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2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3家定标备选单位,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大于2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5家定标备选单位”;第八条指出了“定标备选单位排名不分先后”;第十条增加了对评标报告的研判程序“招标人应对评标结果进行研判并形成研判报告,研判报告应作为辅助材料提交给定标委员会作为参考”。

(三)定标程序。主要规定了定标工作时间、定标单位的考察、定标委员会的构成、定标办法、定标会议、定标报告、定标结果的公示等内容。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了定标工作时限和新增了考察流程“定标工作应在定标备选单位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如招标人要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的,可适当延长”;第十五条参考招标投标法对定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作出详细规定“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设组长,其他成员从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应涵盖财务、合约、工程等领域,原则上为招标人的自有人员”;第十七条规定了定标办法“采用票决定标法或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包括直接票决法和逐轮票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告定标结果”;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异议、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以从余下的定标备选单位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四)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招标人的职责、定标监督组的组成、与“机器管招投标”数据共享、异议的投诉和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等内容。

其中第二十六条提出“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监督组,对定标全过程实施监督,省重点交通工程项目应当邀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定标监督”,第二十八条“采用评定分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纳入“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监管平台和海南省公共工程‘监督一张网’”。

(五)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此外还编制了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定标会议主要议程、承诺书等示例附件供参考使用。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工程特点、技术难度、公平公正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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