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解读

2023-07-29 来源: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字体:   打印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解读

为客观公正评价我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充分调动广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人才的合理选用和聘用提供依据,根据《人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委人才发展局有关工作要求,我厅联合省委人才发展局印发了《海南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据了解,自国家1988年印发《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建立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及允许各地组织评审以来,我省相关评审均委托交通运输部组建的评委会代为评审,至今尚未建立健全船舶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机制。2020年,人社部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同时也提出“各省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标准”等意见。

截至2022年底,在海南海事局注册的船员共计11490人(内河229人,国内海船8330人,国际海船2931人)。经省船东船员联合会统计,我省62家主要航运企业中具有中级职称的船员528人,副高级职称的船员15人,正高级的船员9人(其中海峡股份公司仅有3名副高级职称船员)。我省船员高级职称人数偏少,整体结构比例失衡的问题比较明显。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省相关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实现了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船舶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建立健全我省船舶系列评价机制,加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水上运输业提供重要的人才支撑保障。

在省委人才局的指导下,我处会同海南海事局、省引航站、港航控股公司等单位,推荐专家组建了《条件》编写组。在全面汇总梳理学习有关制度政策,赴港航控股公司、船东船员联合会等单位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编写完成了《条件》初稿。《条件》已面向各有关单位、重点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专家组再次研讨论证修改,同时通过了法核、规范性文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编制内容共包含总则、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破格条件和附则五个章节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严格遵循国家基本标准,合理把握评审难度。考虑到我省首次制定船舶系列评审条件,加之全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所以本《条件》严格以部里的指导意见和基本标准为基础,全部采用了国家标准中相关量化的数值。个别自定的量化数值也结合行业实际设定,尽可能设置合理的门槛,例如:对专业知识方面的要求,高级船长只要求提供学术论文1篇,或优秀个人代表作2篇即可,通过合理控制评审难度,激发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积极性。船舶系列的正高级职称评审一般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实施但为了适应自贸港发展需求,我们在《条件》中设定了我省的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为今后开展正高级评审提前做好准备。

二、突出评价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条件》第六条、第七条设定了申报的基本条件和约束措施,对违法违规、受党纪政务处分、失信、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第八条考核要求及第三章业绩要求中,把船员日常工作中的预防处理安全事故、违法记分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通过这些措施引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坚守道德底线,强化安全生产,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三、完善评价标准,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一是不将外语、计算机、论文作为评审的限制性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等专业知识评审条件推行优秀个人代表作,淡化论文数量要求;二是充分体现船舶系列实操性强的职业特点,突出船舶专业人员的服务年限、专业知识、能力要求、工作业绩等评价指标,将安全记录、实践经历和贡献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三是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第二章第八条规定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学历分别达到中专、大专即可申报,并将工作年限及在船累计时间作为业绩成果之一(例如: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在船时间累计满21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等可作为申报高级船长的业绩成果之一),强化船员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能力评价,充分反映船舶专业技术人才实际操作的适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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