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解读
为客观公正评价我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充分调动广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人才的合理选用和聘用提供依据,根据《人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委人才发展局有关工作要求,我厅联合省委人才发展局印发了《海南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据了解,自国家1988年印发《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建立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及允许各地组织评审以来,我省相关评审均委托交通运输部组建的评委会代为评审,至今尚未建立健全船舶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机制。2020年,人社部、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同时也提出“各省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标准”等意见。
截至2022年底,在海南海事局注册的船员共计11490人(内河229人,国内海船8330人,国际海船2931人)。经省船东船员联合会统计,我省62家主要航运企业中具有中级职称的船员528人,副高级职称的船员15人,正高级的船员9人(其中海峡股份公司仅有3名副高级职称船员)。我省船员高级职称人数偏少,整体结构比例失衡的问题比较明显。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省相关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实现了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船舶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亟需建立健全我省船舶系列评价机制,加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水上运输业提供重要的人才支撑保障。
在省委人才局的指导下,我处会同海南海事局、省引航站、港航控股公司等单位,推荐专家组建了《条件》编写组。在全面汇总梳理学习有关制度政策,赴港航控股公司、船东船员联合会等单位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编写完成了《条件》初稿。《条件》已面向各有关单位、重点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专家组再次研讨论证修改,同时通过了法核、规范性文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编制内容共包含总则、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破格条件和附则五个章节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严格遵循国家基本标准,合理把握评审难度。考虑到我省首次制定船舶系列评审条件,加之全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所以本《条件》严格以部里的指导意见和基本标准为基础,全部采用了国家标准中相关量化的数值。个别自定的量化数值也结合行业实际设定,尽可能设置合理的门槛,例如:对专业知识方面的要求,高级船长只要求提供学术论文1篇,或优秀个人代表作2篇即可,通过合理控制评审难度,激发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积极性。船舶系列的正高级职称评审一般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实施,但为了适应自贸港发展需求,我们在《条件》中也设定了我省的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为今后开展正高级评审提前做好准备。
二、突出评价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条件》第六条、第七条设定了申报的基本条件和约束措施,对违法违规、受党纪政务处分、失信、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第八条考核要求及第三章业绩要求中,把船员日常工作中的预防处理安全事故、违法记分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通过这些措施引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坚守道德底线,强化安全生产,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三、完善评价标准,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一是不将外语、计算机、论文作为评审的限制性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等专业知识评审条件推行优秀个人代表作,淡化论文数量要求;二是充分体现船舶系列实操性强的职业特点,突出船舶专业人员的服务年限、专业知识、能力要求、工作业绩等评价指标,将安全记录、实践经历和贡献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三是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第二章第八条规定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学历分别达到中专、大专即可申报,并将工作年限及在船累计时间作为业绩成果之一(例如: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在船时间累计满21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等可作为申报高级船长的业绩成果之一),强化船员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能力评价,充分反映船舶专业技术人才实际操作的适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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