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前,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了《海南省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在各行业管理的深度应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持续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游艇租赁市场环境,促进我省游艇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升我省游艇租赁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等规定,有必要出台我省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正文共五章二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附件主要包括:《海南游艇租赁经营人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细化了评价内容和标准,确保《办法》可实施;《海南省游艇租赁经营人信用档案》规定了游艇租赁企业年度信用考核明细表,确保一企一档,加强全链条管理。
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信用管理活动,包括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应用等。
(二)职责分工。全省游艇租赁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后续同步做好省级信息系统建设,切实组织做好游艇租赁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工作。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租赁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信用信息分类。游艇租赁信用信息分为主体基础信息、公共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等四类。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经营人基本状况的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对经营人开展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评价的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包括经营人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表彰、奖励、先进成果等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包括经营人在从事游艇租赁经营活动中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的信息、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经营中严重违约行为信息等。
(四)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主要通过监督执法、举报核实、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在省级平台建成前,通过人工实现归集和更新,并及时记载在《海南省游艇租赁经营人信用档案》。
(五)信用等级评定。根据《海南游艇租赁经营人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通过“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减分”方式计算经营人评价得分。评价结果分为A、B、C和D四个等次。
经营人在评价周期内发生《办法》规定的重大不良行为,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六)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和方式。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评价一次,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
(七)信用等级评定程序。信用等级评价流程如下:一是经营人申报加分项目信息;二是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等级评定并在本单位公众网站公示评价结果;三是无异议后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同时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至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如果存在异议的,经营人提出复核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仍对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最终确认。
(八)信用等级应用。根据信用评价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营人实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风险分类高风险等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评为信用等级A级或B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省级信用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可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结合经营人信用等级,在行政许可、评选评优、信贷支持、财政资金安排等工作中应用。
(九)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归集企业相关信用信息,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2023年度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以后每一年度以此类推开展上一年度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