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等“四张清单”的通知
日前,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等“四张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四张清单》),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为便于了解有关主要内容,现就《四张清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海南省司法厅关于编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等“四张清单”的函》等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已公布施行的交通运输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四张清单》。
二、制定必要性
《四张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一般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注重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提高执法容忍度。这是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的具体体现,是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具体实践,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主要内容
《四张清单》包括《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分别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条件、处罚依据、处罚幅度、不予强制措施依据等内容。
(一)修订《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列35个事项。分别为轻微违法12项,初次违法23项。
对照我厅原先已经公布施行的《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征稽裁量基准》),重点更新调整内容如下:
1.依法删除4个事项。一是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删除《免罚清单》中序号1“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序号3“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序号2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序号22“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做好车辆维护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4个事项。
2.依法修改2个事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将《免罚清单》中序号18事项名称,修改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序号25事项名称,修改为“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3.结合执法工作实际,调整完善适用条件。一是明确适用条件“初次违法”指的是“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新征费管理系统等查询结果为准)”;二是对《免罚清单》序号2、25以及《征稽裁量基准》序号12、15、16等事项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进行修改。
(二)新编制《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共列3个事项,即“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三)新编制《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共列1个事项,即“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新编制《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共列2个事项,即“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强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五)更新完善法律依据。经梳理,新修正、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共7部。因此,《四张清单》中涉及的相关事项的法律依据均做了相应更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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