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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03 信息来源: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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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 110-8-2008),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海南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监督、异议、投诉和处理,附则共6章以及附件《海南省水运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文件综合评估法评分因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机器管招投标”范围

按照“科学统筹、试点先行、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原则,选择水运工程施工项目试点先行。《细则》明确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工程。

(二)规定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机器管招投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要求

一是参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责任,并明确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二是规定了采用“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自动评标的要求。

(三)规定了监督、异议、投诉和处理要求

一是规定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招标人、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合约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程序抄报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二是建立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规定了异议、投诉等维权救济程序、受理的要求、处理的时限。

(四)明确清廉项目制要求

明确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廉项目承诺制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一是规定了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单位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制定谈话方案、开展清廉谈话、签订书面承诺、做好资料存档和备案审查工作。二是规定了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参照执行。

三、主要创新点

(一)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机器管招投标”的招标要求

一是规定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二是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明确了接受委托编制招标文件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投标咨询。三是规定了招标人应当将施工组织、人员履约、材料调差、工程款支付、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管理等要求明确写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并加大对投标承诺的违约处理力度。

(二)细化了招标投标评分因素

为进一步推动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设置客观化、可量化,按照《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 110-8-2008)和《水运工程施工通则》(JTS 201-2011),参考我省部分招标投标文件,制定了《海南省水运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文件综合评估法评分因素》,供招标人或第三方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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