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航空货运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海南航空货运发展,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促进航空货运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4月14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财政厅于2021年11月3日印发《海南省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办法》政策引导下,省内累计开通超过20条全货机航线,有效弥补了疫情期间国际客运腹舱运力的不足,取得良好成效。同时,在执行中也发现存在航空货邮吞吐量增长不及预期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和延续政策,继续通过财政支持推动构建符合自贸港发展需求的航空货运网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财政厅于2023年6月开展了航空货运补贴政策评估研究工作,同时启动了《原办法》修订工作。
《办法》以打造面向太平洋、印度洋的航空区域门户枢纽为基本思路,在确保政策延续性的前提下,将《原办法》补贴调整为奖励的形式,同时结合企业诉求,丰富奖励种类,使得《办法》更符合国家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要求,也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新需求。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参考了我省往年航空货运补贴政策及其他各省航空货运扶持政策。以沿用《原办法》已有奖励标准为主,纳入针对《原办法》下发的补充通知(琼交民航〔2022〕231号、〔2022〕411号),并结合《原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企业诉求对《办法》进行了优化调整。《办法》共包括4章16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包括3条。该部分主要是说明办法制定背景,奖励对象和范围,以及奖励资金使用原则。较《原办法》,突出办法导向为促进航空货运发展,服务构建“两个基地”“两个网络”“两个枢纽”。在第二条的奖励对象中增加了“货站经营主体”。
(二)第二章为“奖励标准”。包括“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标准”“全货机航线货运量奖励标准”“全货机航线特殊货运量奖励标准”“集货增量奖励标准”“中转货运量奖励标准”“航空公司枢纽化运营奖励标准”6条。较《原办法》:一是在“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标准”中,删除“连续执行不少于26周、每周不少于1班”的限制,适当放宽了限制条件。主要考虑是:随着客运航线不断恢复,腹舱运力提升,全货机航空货运价格下涨,有必要放宽限制条件,支持航空货运发展;二是增加约定了“同一国际和地区航线使用第三、第四航权执飞与使用第五、第七航权执飞的重合航段视同两条航线,可分别予以奖励,其余航线只奖励一家空运企业或包机企业”、特定条件下“允许包机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更换一次空运企业”。主要考虑是:统筹考虑了《原办法》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原航空公司无法执飞,而其他航空公司执飞后无法继续享受补贴情况。按航权性质对三、四、五、七航权航线进行区分并均给予支持,给予航空公司更多组合使用各类航权空间,吸引不同航空公司参与拓展航空货运市场;三是增加了使用第五、第七航权的上浮奖励。主要考虑是:扩大开放第五、第七航权是国家赋予海南的特殊开放政策,海南是当今航权最为开放的省份。但开放第五、第七航权均涉及三个国家民航主管部门,获取三国航权、时刻资源困难,协调难度大,航空公司运营成本早期高,为鼓励外国航空公司充分使用海南开放航权政策,开通第五、第七航权航线,形成示范引领的效应,适当上浮奖励标准;四是在“全货机航线货运量奖励标准”中奖励不再区分航程,增加载运率的要求。主要考虑是:促使航空公司增强集货能力,促进航线经营水平提升;五是优化调整了“集货增量奖励标准”,增加了对机场内“货站经营主体”的奖励,并设定了“全省年邮货吞吐量同比增长5%以上”“且同比增长的货站经营主体”的奖励条件。主要考虑是:既有利于提升机场内货站经营主体的保障服务能力,又有利于激发开发市场以及拓展货源的积极性,同时调整了对货运代理企业的奖励方式,由《原办法》的“以政策执行期间该企业在海南各机场出港货运量的最高值为基数计算增量(基数不足5000吨的按5000吨计算),给予1元/公斤的出港集货增量补贴”,调整为“全省年度出港邮货量同比增长5%以上(含)的情况下,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琼海博鳌机场开展航空货运代理业务的所有同比增长的货运代理企业,按年度给予1200万元的奖励,全省年度出港邮货量同比增长率每超出1个百分点再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标准为该企业年度出港邮货量占全省出港邮货量的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乘以年度奖励总金额”,解决《原办法》执行过程中部分货代企业通过重新注册企业领取补贴而全省货运量增长不明显的问题,保持了奖励政策的连续性,弥补了政策缺陷与不足。同时,全省年度出港邮货量同比增长5%以上(含)的情况下,同比增长的货运代理企业均可享受补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的同时扩大了享惠企业范围,更加符合营商环境要求和降低航空物流成本的要求;六是增加了“中转货运量奖励标准”。对国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际转国际的中转货物均按照1.0元/公斤给予奖励(与货运量奖励可同时申请)。主要考虑是:更加符合枢纽和中转导向,鼓励航空公司向海南集货中转。七是增加了“航空公司枢纽化运营奖励标准”。主要考虑是:引导国内外航空货运市场主体在海南布局航线网络,形成枢纽化运营。
(三)第三章为“奖励资金管理”。包括“奖励资金管理单位”、“奖励结算证明材料”、“奖励结算方式”、“奖励资金绩效管理”和“奖励资金申请单位的义务和法律责任”5条。较《原办法》,一是在“奖励结算依据”中增加了载运率、执行率等结算依据的约定,以及明确“行业政策创新试点或货物监管创新试点以部委批复或其派出机构文件为准”;二是在“奖励结算依据”中明确了可跨半年累计报送的奖励种类;三是删除“补贴资金申请单位不得重复申报海南省、市两级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和货运量补贴”,支持各市结合财力,制定更具特色的支持办法,与省级办法形成互补。
(四)第四章为“附则”。包括2条。明确了解释单位与期限。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为给补助对象留足充足研究政策时间,施行日期为签发日加30天确定,办法有效期为2024年-2026年度。
三、有关要求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办法》的解读、宣贯、面向企业推介工作,切实提升《办法》对海南航空货运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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