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 承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清廉承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经海南省纪委监委批准、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省纪委监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重点监督落实的一项工作。
省纪委监委《海南省本级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中指出:“目前实行的廉洁预警谈话工作机制还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规定的内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二是追求完成的形式,缺少追究机制,虽然廉政责任书和廉洁谈话均规定了发生后应追究责任,但是,案件发生后,却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去进行实质性的追究;三是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相对较宽,以罚款为主,违法企业违规成本较低;四是查处手段不足,惩处力度小。之前职务犯罪查处的重点和日常监督的重点均是公职人员特别是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但是,对于招标代理公司暗箱操作、专家打分作弊、代建“潜规则”分配项目等问题缺乏有效的预警和查处手段,更几乎未见任何惩处”。
二、目标任务
主要目的是强化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廉洁风险管控,遏制当前交通工程项目建设中围标串标、专家打分作弊、领导打招呼拿项目、资质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现象的发生,建设清廉自贸港“公平公正公开”良好的营商环境。实施廉洁项目承诺制,一是谈话中讲清法律责任。讲清事前提醒与事后倒查的责任区别、侥幸心理造成的经济代价、倒查追究以往问题的叠加法律后果等,一旦发现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一并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形成法律震慑,最大限度减少围标串标行为。二是对项目相关问题进行大起底。有利于摸清相关项目情况,便于案件的倒查,出现问题后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对存在有行贿记录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控。三是将其作为“机器管招投标”的一项配套保障性措施,解决“谁来管机器”的问题。四是动态调整和完善体制机制。承诺制实行期间,动态调整参与企业的信用评价、及时处置异常行为和投诉举报,同时查找体制机制的问题和漏洞。五是优化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招标人(业主)按照细则要求制定谈话方案,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时还要向相关纪检部门备案,并且还要同步对投标人、代理机构的征信、廉洁等情况进行初步研判;二是按照细则要求逐步开展清廉承诺谈话,全程录音录像,业主谈话结束后,将音像资料和纸质签名资料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审查;三是签订书面承诺书,开展清廉承诺谈话结束后必须马上签订书面承诺书,签订过程要进行录音录像,由业主进行存档。
四、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的省级公共交通工程项目和信息化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维修养护、购买服务、试验检测、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招标代理机构选取,适用于本细则。
五、注意事项
(一)投标单位、代理机构如果不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与清廉承诺谈话,视为拒绝承诺,按照实施细则第八条进行处置。
(二)谈话方式原则上以现场一对一的面对面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采取线上方式进行,投标人(报名人)超过10家数的,可以分批集中进行。对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谈话,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至选取前进行;对投标人谈话应当在开标后至评标前7个工作日内进行;对专家谈话应当在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封闭区且签名登记后至评审前进行。
(三)清廉承诺谈话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招标人(业主)应当妥善保管好承诺制实施的书面资料和音像资料,谈话记录和清廉项目承诺书还应当纳入项目资料存档保管。无论是线上或线下参与清廉承诺谈话,必须签订书面承诺书和对谈话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线上参与人员可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签订好的书面承诺书和谈话记录送达招标人。
(四)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由招标人(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履行落实该项工作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招标人(业主)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对清廉项目承诺制廉洁谈话组织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对业主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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