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5-21 来源: 海南省政府网 【字体:   打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4月29日,八届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航空器管理办法》),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航空器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航空器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通用航空产业属于低空经济范畴,产业链条长,涉及经济社会多个领域,是国家高度重视发展的产业。通用航空大量使用“低慢小”航空器,飞行较为灵活、分散,涉及种类多、飞行总量大、监管难度大。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有关工作部署,2025年底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实施封关运作。未来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在带动通用航空产业进一步发展、飞行量进一步增加的同时,也存在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的风险,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制度。

因此,为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以后制度体系,规范“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后运输来往自由便利,促进通用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和化解走私等重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省制定了《航空器管理办法》。

二、《航空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航空器管理办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共包括6章、23条,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主要特点如下: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涵盖海南省内、进出内地、进出境外等3个活动区域的“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并将通用机场货物、物品、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纳入办法,即明确通过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从事民用飞行活动的航空器,参照“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内容全面,但突出重点,聚焦现阶段封关运作要求下的进出内地管理。

(二)分类管理

1.对省内飞行活动,压实飞行活动组织者管理责任,建立飞行动态信息报送,以及公安等部门依职责组织不定期随机抽查等制度。

2.对进出内地飞行活动,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低慢小”航空器及其载运的货物、物品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强化前往内地的管理,进一步压实飞行活动组织者管理责任,建立飞行动态、飞行计划、航空器、人员、货物等基本信息报送,飞行活动组织者核实、登记、查验、安全检查、安保管控与异常报告,公安、边检等部门的不定期随机抽查等制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物品前往内地及“低慢小”航空器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并作为货物被运往内地按海关规定管理,享受自贸港“零关税”等优惠政策的“低慢小”航空器前往或被运往内地还应当符合相应规定;入境外国人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办理签证或居留手续。

3.对进出境外飞行活动,延续现行原则性规定。

(三)统筹发展和安全

1.为防范化解走私等重大风险,一是强化互联网监管,通过海南省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平台报送与交换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实施信用管理体系;三是重点压实飞行活动组织者、管理部门的责任。

2.为保障封关运作后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比较灵活和分散等实际,明确实施服务便利化,一是通过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等,优化、简化管理;二是支持推动设有口岸的港口、火车站等场所增设临时起降点,设有口岸的机场向航空器积极合理开放;三是对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的飞行活动在特殊情况下按《海关法》现行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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