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7-26 来源: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字体:   打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贯彻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75号)有关要求,海南省政府2024年7月24日印发《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根据《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以下简称《公告》)文件有关要求,规定“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试点地区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同时明确“自由贸易港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任务,切实防控风险,加快推进各项试点措施落地实施。”

新政策(国发〔2023〕9号和《公告》)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以下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能切实降低相关航空、船运企业的出境修理成本,使其更好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红利。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尽快推进新政策落地实施,亟需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惠主体要求。

明确拟申请享受货物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资格(以下简称享惠资格)的企业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进一步细化航空企业、船运企业、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资格要求。其中,对于航空企业、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要求为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所属航空企业具备民航管理部门颁发的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且主营运基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于船运企业、船舶(含相关零部件)要求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自有或光船租赁(含相关零部件)所属船运企业,具备有效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已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管理要求。

细化对企业的管理要求,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明确拟申请享惠资格的意向企业在申报时应作出相应承诺,同时还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设立货物维修及使用台账,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及海关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货物并接受核查。具备享惠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享惠企业)应当记录使用情况,并能够形成对应关系。

(三)进一步细化资格认定与告知程序。

明确拟申请享惠资格的意向企业应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按要求上传相关审核材料,由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享惠企业名单。

进一步明确享惠企业变更情形及要求。考虑到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住所变更等情况,均属于发生企业主体变更的情形,且关联到享惠资格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企业变更情形及监督管理要求。

(四)进一步明确运营自用要求。

明确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运营自用相关要求。其中,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在解除海关监管前仅限享惠企业从事航空运输经营,可湿租(不得干租)给其他单位。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在解除海关监管前仅限享惠企业从事经营,可航次租赁、定期租赁(不得光船租赁)给其他单位。同时强调以退租等方式退还出租人的,应经海关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明确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货物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接受海口海关监管。

强调各行业部门要根据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对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货物运营自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共享监管信息,加强联防联控,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六)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相关内容。

明确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置程序。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隐瞒信息、发生相关变更后未及时补充申报变更信息等不配合监管情形的航空企业、船运企业,分别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依职责予以认定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停止企业享惠资格,并由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依法依规处置。对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口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享惠企业将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货物转让、移作他用等涉税行为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内环节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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