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 道路货运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办法》解读

2025-12-10 来源: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字体:   打印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道路货运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近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道路货运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5年7月31日公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明确对海关监管通道的通关信用管理作出了详细规范,但针对道路货运领域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全流程信用管理缺乏具体细化规定,难以满足“二线口岸”封关运作后精准监管、高效通关的实际需求。为补齐制度短板,构建覆盖全链条的信用监管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封关运作风险防控工作要求,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道路货运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及海南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封关运行后,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二线口岸”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道路货运经营主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其中,本办法所称的“二线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布局方案,供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进出的港口、机场等道路货运经营主体是指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所有人。

、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二十条,涵盖总则、信用归集和评价、信用等级信息共享和应用、附则四个部分,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界定适用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封关运行后,经“二线口岸”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道路货运经营主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同时定义“二线口岸”“道路货运经营主体”等关键术语;确立分类监管、协同共治、高效便利的基本原则;明确省及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厘清统筹协调、信息归集、分级监管等工作边界。

(二)信用归集和评价部分(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建立信用分级制度,将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优(A级)、良(B级)、中(C级)、差(D级)四级,明确评分规则、各级别评定标准及不予评为A级、直接定为D级的具体情形;明确总公司与分公司、其他经营主体、新取得资质主体及外省转入从业人员的评价规则;规定信用评价的周期、公示程序、异议申请及结果公布流程,保障评价工作公开透明。

(三)信用等级信息共享和应用部分(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信用评价结果需在公布后15日内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营商环境建设、海关等部门依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不同信用等级主体采取差异化抽查频次;细化白名单主体的通关便利等激励措施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的强化查验等管理措施,同时明确异议申诉的途径和处理规则。

(四)附则部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规定施行日期为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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