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海  南  省  公  安  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印发《关于鼓励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

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鼓励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行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国际旅游岛和全域旅游,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动态调控的作用,推动建设经营行为规范、服务品质优良、网络覆盖广泛的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以下简称分时租赁),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使用纯电动小客车,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不提供驾驶劳务的汽车租赁服务。

分时租赁经营者是指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各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规划、公安、住建等部门,统筹考虑城市经济发展、公众出行需求、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城市道路资源和停车资源等综合因素,共同推进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分时租赁发展,在分时租赁车辆购置运营以及充电设施、停车泊位建设等方面简化工作环节,优化服务流程,为分时租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分时租赁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偿发放。

三、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通过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等形式,推动行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分时租赁网点应优先布局于机场、高铁、码头、车站等人员密集区域,实现全岛网络覆盖,为消费者提供“一点租多点还”服务。分时租赁经营者应通过电子围栏技术、地理信息定位等技术手段,对租赁车辆进行动态布局和智能调度,实现不同时段、不同区域间的车辆供需平衡和合法停放。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履行社会责任,服从经营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的调度和布局调整。鼓励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四、鼓励商业中心、政务中心、酒店、旅游景点、大型居民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提供停放便利。鼓励探索通过优惠城市路内停车费等措施,推动租赁车辆在依法划设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提高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效率和租赁车辆使用便利度。

五、在本省从事分时租赁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

    (二)自有或拥有不低于1000辆以上的纯电动车辆,以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泊位、充电桩、经营场所、服务网点和维修场地。

(三)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拥有自有的网络平台和24小时客服电话。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事故赔付能力。

六、从事分时租赁业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企业注册地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有统一外观和企业分时租赁标志。

(二)座位数4座以上、9座以下。

(三)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四)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不低于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

(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辆内饰环保安全、舒适美观。

七、拟在本省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拟购车辆的数量、型号、装置,以及保险等承诺书。

(三)安全管理、质量服务、事故应急救援和赔付、依法依规经营等企业安全、质量责任主体承诺书。

八、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意见,同意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分时租赁企业备案证明》,同时将信息汇总至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全省情况予以规划指导。分时租赁经营者应自取得备案证明起180日内完成车辆投放和车辆备案手续。

九、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社会大众点评和社会监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经营者办公场所、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公示《分时租赁企业备案证明》、投诉救援电话、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制度,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对承租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等有效证件信息进行网上即时查验,并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三)分时租赁网络服务平台的数据,应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十、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分时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出行需求以及城市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分时租赁发展规划;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并结合道路和停车资源开展备案,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二)各级发改、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做好充电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衔接,推进新建停车场、充电桩建设,落实既有停车场地配套充电设施改造工作,并按相关职责进行监管。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分时租赁车辆道路交通通行执法管理。加强分时租赁汽车机动车检审,保障车辆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

(四)鼓励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序竞争。

十一、分时租赁行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与退出机制。考核内容包括企业和车辆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用户评价、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考核不合格或不履行承诺书的企业和车辆,由注册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证明。

十二、本意见由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