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切实做好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备案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局: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琼交运管〔2018〕85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企业和车辆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性

鼓励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有效推动落实“科学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具体措施,是防治大气污染和缓解交通拥堵的迫切要求,是顺应广大群众出行的客观需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科学组织研判、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手段、优化服务结构,确保我省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相关备案管理工作平稳实施,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意见》要求,拟在我省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和车辆有关备案、登记手续。

(一)分时租赁企业备案程序。

拟在本省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填写《分时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向注册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企业备案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拟购车辆的数量、型号、装置,以及保险等承诺书

3.安全管理、质量服务、事故应急救援和赔付、依法依规经营等企业安全、质量责任主体承诺书;

4.经办人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意见,同意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关于申领分时租赁纯电动小客车其他指标的函》、《分时租赁企业备案证明》及《(企业)承诺投放车辆情况表》(详见附件2),并核发《分时租赁企业备案证》(式样详见附件3)正本和副本,经营范围应为“分时租赁”、有效期暂为8年;不同意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分时租赁经营者凭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及材料,按照《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到注册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上牌指标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二)分时租赁车辆备案程序。

分时租赁经营者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应当填写《分时租赁车辆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4并向注册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车辆备案申请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购置车辆续航里程证明材料;

4.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材料;

5.保额不低于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复印件。

备案受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核对车辆信息,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配发《分时租赁车辆备案证》(式样详见附件5),并及时将相关备案企业和车辆信息汇总报送至省厅;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经营者自取得《分时租赁车辆备案证》之日起即可投入运营,并应将《分时租赁车辆备案证》张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位置以便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三、强化行业引导和监督管理

分时租赁行业管理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住建、规划、发改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强化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定期向社会发布工作动态等信息,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应加强对分时租赁经营者在服务质量、履行承诺等方面的日常考核和监管,对经营者提供虚假材料、未履行承诺、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相关备案资质。

附件:1.分时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2.关于申领分时租赁纯电动小客车其他指标的函

          3.《分时租赁企业备案证》式样

          4.分时租赁车辆备案登记表

          5.《分时租赁车辆备案证》式样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