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等法律法规,为有效控制和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建设,我省将全面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以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宗旨,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结合我省实际,合理确定工作节点,突出工作重点,有序加快推进I/M制度的实施。

(二)标本兼治,闭环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机制,实现车辆运行、检验检测和维修治理闭环管理。

(三)规范经营,行业自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提升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管,服务社会。建立依法行政、各司其责、监管到位、保障有力的综合执法模式,加强部门之间横向协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便民服务,维护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I站)、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企业(以下简称M站)和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2020年3月初步建立I/M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落实I/M制度,形成全省排放超标机动车检验与维修治理体系,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环保系统)和海南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服务网(以下简称维修信息网)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形成检验-维修-复检的闭环管理,不断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治理水平,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相适应的排放超标机动车治理监管创新体系。

四、工作安排

为全面推进我省I/M制度,确保取得实质性成效,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宣贯阶段(2020年3月底之前)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对I站、M站以及相关道路运输企业进行I/M制度宣贯,引导其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和排放检验与维修治理工作,要通过I站公示栏、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各类渠道广泛宣传实施I/M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机动车所有人、媒体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全民节能减排意识。

(二)I站和M站联网对接阶段(2020年4月底之前)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分别督促指导I站、M站、环保系统和维修信息网供应商按照《维修治理信息和机动车排放检验交换接口规范》联网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为I/M制度全面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三)M站确认阶段(2020年5月底之前)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海南省M站建站技术条件(见附件1)自愿向辖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报。省道路运输局委托省道路运输协会组建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工作专家组进行核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在省交通运输厅官方网站(http://jt.hainan.gov.cn)上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由省道路运输局发放统一规定样式尺寸的M站标识牌。

(四)I/M制度试运行阶段(2020年6月底之前)

为确保I/M制度有效运行,开展M站示范站建设的试点工作。各I站、M站、系统供应商及时总结示范站试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I/M制度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为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五)I/M制度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7月1日起)

省内全面实施I/M制度,对排放检验不合格且未经M站维修并上传至环保系统的机动车,不得进行复检。

五、重点工作

(一)建立I/M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检验检测和维修治理闭环管理

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环保系统和维修服务网实现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和闭环管理。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在环保系统未查到维修治理信息的,立即予以锁定,不得进行车辆复检。待完成维修治理,并通过M站上传维修治理信息后才能在环保系统中解锁,再到初次检验的I站(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初次检验的I站存在弄虚作假,方可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跨站检验)进行复检,实现对排放超标机动车的“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

(二)高标准建设M站,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一是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覆盖全面、信誉优良、公正便民”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M站建设。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海南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企业(M站)建站技术条件》要求,高标准建设M站,并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流程(见附件2)开展维修治理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二是M站应按照《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做好维修治理服务工作,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M站标识、统一排放污染治理流程、统一维修治理标准、统一维修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限制、干预消费者选择企业和服务项目。(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三是M站经营者应在业务接待室等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营业执照、业务受理程序、服务质量承诺、客户抱怨(投诉)受理程序和受理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收费标准、检验与维修从业人员等信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三)加强日常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I/M制度实施的联合监管,开展对排放超标机动车的联合执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在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实施严厉处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是依法履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排放超标机动车维修治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M站建设技术条件和退出机制,定期公示、发布M站信息;公安机关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机动车排放数据,负责排放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时的执法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是依法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I站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163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对M站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0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摘除M站标识牌。生态环境部门对I站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对M站和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安机关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机动车排放数据对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推行便民服务,提升维修治理水平

I站和M站要采用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检验和维修模式,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鼓励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预约检验和维修业务。省道路运输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工作专家库,搭建I站和M站开展排放检验与维修治理技术交流平台,为维修质量纠纷和车辆所有人提供治理答疑、技术服务和仲裁,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积极开展车辆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车辆排放诊断维修等领域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维修治理企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鼓励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等。(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充分认识I/M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严格落实职责分工,要建立健全部门工作定期会商、信息通报共享、联合监督处罚等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推动I/M制度扎实有效落地。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进行专家解读、专题宣传,加强机动车检验维修制度及相关排放污染治理知识、车主权利义务、工作制度流程、污染治理效果、违法违规后果等内容的宣教普及,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提升社会各界、广大车主对实施机动车检验维修制度的广泛认知和理解支持,促进机动车排放污染社会共治,保障机动车所有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三)相互合作,强化联合执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治理及车辆使用环节的违法查处,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和治理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确保I/M制度顺利推进和全面落实。

(四)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考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实施机动车检验维修制度工作纳入部门考核内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领导,强化督促落实,确保I/M制度有效实施。

 

附件:1.海南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企业(M站)建设技术条件

      2.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流程

      3.《关于印发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