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所属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所属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9〕78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716日厅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85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属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所属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财务行为。

条 交通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条 交通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及《海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入账操作暂行办法

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核算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和核算。

属集中核算的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与核算会计沟通协调,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和核算。

条 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一章 建设资金预算管理

条 项目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车购税资金、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地债资金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余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资金需求方案。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严格审核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算调整的申请,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交通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定;

2.符合概算、预算确定的范围和标准;

3.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重大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所有款项支付须以业务部门审核提供的工程款结算材料为依据,按经办人审查、财务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字的程序办理。

1.经办人审查。经办人以业务部门核定的项目工程款结算材料作为拨款依据,结合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工程进度、资金来源到位等情况进行审查,形成《海南省xxx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表》;

2.财务负责人审核《海南省xxx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表》并签署意见;

3.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人核准《海南省xxx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表》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必须采用支票、汇票或汇兑等规定的结算形式,严禁用现金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准违规使用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设账外账,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出借银行账户。

章 工程款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按合同确定的单价,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合格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设计变更手续。涉及单价调整的变更事项应做好单价的重新核定。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明确合同、工程、财务、现场管理机构等部门和人员在工程款结算管理过程中的职责。

1.单位负责人:对工程计量款结算负领导责任,负责工程计量款结算的审批

2.现场管理机构(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负责核实工程计量款结算的工程量

3.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核定)合同单价及结算金额

4.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计量款支付、预付款项抵扣、质量保证金扣留等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计量款结算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各环节的手续和要求。

1.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结算时须提交已完工工程计量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对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签发计量支付凭证

3.业务部门审核。工程、合同管理等部门对监理的审核结果进一步核实,根据工程进度、合同、协议等结算凭证(发票、收据、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形成《海南省xxx项目工程进度价款审核表》并签署意见

4.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人核准签字。

第二十一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不得随意更改。工程价款结算的形式为定期(每月)结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和要求支付工程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和工程预付款的抵扣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工程结算和工程预付款的区别。工程预付款是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商用于施工准备和启动的资金,在账务处理时要记入预付款挂账,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扣回。而工程结算反映承发包双方对已完成工程计量及其相应价值的认可,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概(预)算是控制建设成本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概(预)算,不得突破概(预)算确定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成本。

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将实际成本与项目概(预)算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提高成本控制效率。

第二十七条 加强成本核算等基础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健全原始记录,正确把握建设成本的开支范围和界限,确保各项支出合法、真实。严禁在建设成本中列支概算外项目、各类摊派费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乱收费等违规支出。

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针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具体内容,如会议费、车辆使用费等,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未完工程及预备费的管理。预备费要严格控制在核定的金额内,并按有关规定使用。

章 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与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总额之内。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制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实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建设单位各种费用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超预算项目支付资金,严禁借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对发放的各种岗位津贴、伙食津贴、外勤津贴等,国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三十三条 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

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按实物形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每类资产的特点,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的相关机构,制定有关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管理是资产管理的重要部分,也是资产管理问题的多发区域。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自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重点加强资产购置、验收、领用、核算等方面的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期间购置或调入自用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应按内容分摊核算。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因报废、调出、借出、盘亏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须根据单位内部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对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资产,应及时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资产移交给接收单位。财务部门在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时,应按资产接收单位分别编制。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资产清理制度,定期对有关资产进行清理。对发生的资产清理损溢,项目单位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单位内部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处理。

章 风险控制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交通建设项目财务风险是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带来的可能损失。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制度,明确单位内部财务风险控制的分工和职责,建立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财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针对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供应商的选择、合同管理、资金使用等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规避措施,以减少财务风险给建设资金带来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签订前,合同管理部门应对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中的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必须经财务人员审核同意。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工程结算应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结算办法,不得随意改变。因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和工程预付款保证等需对方提交支票、本票及汇票等票据作为保证金的,必须经财务部门检查验证后,方可作为保证金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接受保证金时,应按现金、票据及保函的顺序优先选择,不得接受抵押、留置和质押等保证形式。

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做好年度报表的衔接工作,并注意收集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安排、资金来源、分合同段计量、暂定金使用等资料,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准备。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对尾留工程要认真核实,不得弄虚作假

计提的尾留工程款要符合规定。如绿化工程、沿线设施、设备采购、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等要以合同为依据计提;应付主管单位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费、定额编制费等要以预算批复数为依据计提;工程竣工验收费、后评价费等要列出预算明细,经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预提。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基建程序的材料整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偿,结余资金的清理和转销,做到帐帐、帐实、帐表相符,编制的竣工决算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竣工决算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项目批复单位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和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2.是否贯彻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3.各项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核算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归集

4.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5.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6.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虚列工程成本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

8.工程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9.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安排是否及时下达;

10.财会机构是否健全,是否配备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是否健全规范。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的,除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区别情况和情节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纠正: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追缴建设资金;

四、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五、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六、核减本年投资计划;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对不符合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会计事项,财会人员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对在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建设资金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十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按照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对其他部门检查、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附则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负责解释。

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725日发布的《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交通建设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