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规范我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加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信用监管作为重要的、基础性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日益深远,归集信用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也关系着信用评定结果的权威性,信用信息能够准确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尤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有利于推动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的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树立良好的诚信氛围。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10条。信用主体(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认为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异议提出异议申请

根据《办法》异议处理的流程分为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异议处理3步。信息主体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两个途径进行申请和提交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异议申请表、资格证明、异议信息证明等相关材料。信用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信息提供单位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认定的处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正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信用信息应进行异议标注,但不影响信用信息的公示与查询。异议处理后,应去除异议信息标注。已经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向部、省信用平台报送的异议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异议信息在部、省信用平台的数据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