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

海上游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一版)》的通知

海口、三亚市交通运输局,星旅远洋国际邮轮有限公司、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有限公司、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各相关邮轮运输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从严从细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结合国内疫情防控新的形势和特点,我厅制定了《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经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压实部门、企业责任,主动担当作为,严禁失职缺位。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及时报我厅。

联系人张春宇,联系电话:65343658。

附件《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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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

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一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常态化防控要求,指导邮轮运输企业和客运港口经营人(以下称海上游运输相关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做好海南邮轮海上游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海上游运输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海南邮轮海上游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监管下,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以及交通运输部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等有关要求,结合邮轮运输和海上游航线特点,细化实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加强海南邮轮海上游疫情防控工作。

二、防控要求

(一)开航前提条件。

海南邮轮海上游航线始发港所在城市应当为低风险地区,不在中高风险地区的港口客运站进行旅客、船员登离船和行李、物资的装卸作业。航线始发港所在城市发生本地疫情的,立即停止该港口始发的海上游航线运营。

(二)航线准备期间。

1.做好风险评估。新开海上游航线或海上游运输相关企业停业2周及以上后重新运营的,应当开展航线疫情防控风险评估,结合船员旅客来源、设施设备条件、活动场所管控、防控物资储备、船岸交互机制、港口所在地应急处置能力等,审慎评估决策,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细化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及相关的岗位要求和责任人。邮轮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疫情防控和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导则》(见附件)取得第三方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

2.做好船舶船员防疫。邮轮自境外调入执行本航线的,应当满足船舶自驶离境外上一港口(或地点)满21天、所有船员健康记录显示连续21天及以上无异常、除船员外未搭载其他人员的条件,在境外上一港口(或地点)和入境到港前21日内更换船员的,换班登船船员应在登船前3日内完成新冠肺炎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检测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指定或认可的机构进行。船员(包括船上服务人员,下同)应当按有关规定全部完成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并继续做好个人防护,不能降低防护要求。邮轮入境时按属地要求移交船上垃圾、生活污水并配合做好消杀等疫情防控工作,入境后应当按照属地要求做好检疫隔离措施。安排船员在境内港口换班登船的,应当满足境内中外籍船员换班相关规定。

3.强化物资准备。邮轮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邮轮和航线情况,备好足够数量的船员与服务员个人防护物资,以及船舶消杀物资、体温测量设备、医疗救助物资、免洗消毒液、药品等物资,确保一定数量的旅客备用口罩。

4.提前报告信息。海上游运输相关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将邮轮航线信息、船员信息和旅客信息及防控安排等,按照规定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三)邮轮开航前。

1.开航前检查。邮轮应当建立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开航前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责任人员和记录要求等,重点检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重点处所(如隔离处所、封闭处所)设置与标识、卫生清洁与通风消毒工作等,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并形成检查工作台账。同时,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2.加强船员管理。邮轮应当加强对船员疫情防控能力的培训和健康监测,按照“一人一册”原则加强闭环管理,建立船员和服务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其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邮轮首次开航的,所有船员(包括船上服务人员)应在游客登船前3日内再进行一次新冠肺炎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航线运营期,在船船员至少每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3.做好旅客组织。旅客应全部来自境内低风险地区,且14天内无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登船前14天无发热、干咳、乏力、咽痛、腹泻和嗅(味)觉减退等症状,并持“健康码”绿码,优先安排疫苗接种人员登船。邮轮运输企业应当科学控制邮轮载客率,开航初期应按照不超过乘客定额50%进行控制。

4.做好信息登记与管理。海上游运输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落实邮轮船票管理制度,加强旅客信息登记和留存,确保相关信息可追溯。旅客应持“健康码”绿码实名购票,经检测体温合格,持3日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方能进港、登船,满足有关健康管理和自身防护要求。

5.加强客运站防控。港口客运站应当配备防疫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可用。采取措施确保旅客在候船、安检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落实专人开展旅客“健康码”、3日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检查和体温监测。客运站工作人员每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6.邮轮开航前,开航计划应报始发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审批同意。

7.密切关注航线气象条件,严格落实台风等恶劣天气下禁限航规定要求,确保航行条件安全。

(四)邮轮航行期间。

1.做好邮轮通风。邮轮航行途中应当注重自然通风,暂停使用内循环中央空调系统;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加大新风量运行。设置的隔离区、隔离房间应当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具有独立运行功能的空调通风系统。

2.做好船上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处理。邮轮应当根据要求加强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分类管理。严格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要求,对船舶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置。送岸前应对生活垃圾外包装、垃圾存放场所进行消杀处理,相关船上操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送岸处理时应按照当地要求进行。船舶在港期间处理生活污水应按照当地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处理过程中要按程序规范操作,相关船上操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3.加强卫生安全。邮轮应当通过宣传海报、宣传册、广播、视频等方式对旅客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宣传。邮轮应对密闭公共场所定时消毒。每天至少6次清洁消毒电梯间、卫生间等人员出入频繁的公共场所,尤其是加强扶手、把手、按钮等重点部位消毒; 加强洗浴间地面排水口和马桶水封管理,保证供水和排水卫生安全。

4.做好体温监测。旅客、船员登轮后,每日至少2次监测其体温和健康状况,并进行连续记录。

5.科学组织安排。邮轮应当分散安排旅客住宿房间,原则上不得安排旅客住宿内舱房等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舱房。尽量减少组织聚集性活动,经评估符合有关规定后按50%限流开放影剧院、健身房、儿童活动中心、购物场所、酒吧、棋牌室等密闭休闲娱乐场所,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

6.做好防护措施。旅客、船员在公共封闭区域应当佩戴口罩,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同时船员应当做好疫情防控提示工作。登船口提供免洗消毒液,旅客登船前应进行手部清洁消毒。

7.科学餐饮管理。邮轮应当保证船上食物来源卫生安全,尽可能避免从发生疫情的港口和地区购买,原则上不从高风险地区采购冷冻食品,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并经检验检疫合格,按防控要求做好冷链食品生产加工消毒工作。工作人员在搬运和处理冷冻食品时应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鼓励旅客在客房用餐并提供送餐服务,对在餐厅就餐的旅客,同时用餐人数按不超过 50%控制,并采取分时分餐、设立隔离板、单向座位等必要措施,避免人员聚集用餐。

8.做好环境监测。邮轮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邮轮的环境检测能力建设,对重点区域每日采集环境标本开展核酸检测,以便及时发现早期可疑情况。

9.做好废弃防护用品处理。邮轮应设立专门的收集区域和收集箱定时回收废弃的一次性口罩、护目镜、防护面罩、防护服,回收后应密封封装,并标识内容物。对使用后的废弃口罩应当分类处理:健康船员和旅客佩戴过的口罩,可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疑似病员、确诊患者、呼吸道疾病患者或密切接触人员佩戴的口罩,不可随意丢弃,应视作医疗废弃物,统一存放至黄色感染性医疗废物垃圾桶,并使用含氯5%的消毒液按照1:99配比后,撒至口罩上进行处理,且每天两次使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五)邮轮到港期间。

港口客运站按常态化防控要求做好旅客上岸和离站工作。有关单位要做好游客返程防护安排,航线开航初期按封闭式管理模式组织游客抵达火车站、机场或公路客运站。

(六)其他人员登船管理。

1.加强对登轮进行加油加水、物料供应、垃圾清扫等活动的管理,相关工作尽量在户外进行。临时登轮人员应持“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经检测体温合格,并应满足有关健康管理要求,在船期间全程正确穿戴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登船的公司岸基人员和需进入船舱进行清理作业的临时登轮人员还应提供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固定公司岸基人员和清理作业人员可提供14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船方应安排专人对临时登轮人员相关健康证明进行查验,督促其遵守健康防护要求,并对临时登轮人员在船活动进行监督,严格控制在船活动区域,无关临时登轮人员不得进入船舶生活区域;并与临时登轮人员所在单位建立疫情相关信息通报制度。

(七)应急处置。

1.邮轮应综合考虑乘客定额,留足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具有独立运行功能空调通风系统的隔离区域、隔离房间。

2.旅客登船前被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腹泻和嗅(味)觉减退等可疑症状的,港口客运站应当禁止其本人及密切接触者登船,留观并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配合做好移交等后续处置,邮轮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免费办理船票退改签服务。

3.邮轮航行期间应每日收集全国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信息情况,通过广播、张贴等方式告知旅客并请近14天内有新增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接到相关部门协查通报的旅客如实报告。若有新增中高风险地区,邮轮应同时加强对旅客登记信息、行程卡等比对核查,主动筛查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腹泻和嗅(味)觉减退等可疑症状旅客和船员,在船旅客来自地区转为中高风险区的,以及接到协查通报的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应当由船上专职医务人员及时将其转移至隔离区,单人单间隔离,安排专人值守,并在岸基专业机构技术支持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应当进行隔离观察,并做好全船消毒工作,对相关起居舱室和活动处所进行重点消毒。同时,立即报告始发港所在地人民政府联防联控机制并安排返航,始发港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向省联防联控机制报告,按照省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开展疫情处置,并做好以下工作:

(1)抵港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做好现场警戒。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指定部门负责组织防疫人员登轮对全员采集鼻咽拭子和静脉血样本进行检测,将可疑症状人员和密切接触者转运至隔离点或救治点,其中对核酸检测阳性的人员转移至定点收治医院,阴性人员转移至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

(2)对检测结果阴性的其他在船人员,应按照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隔离及相应核酸检测,直至专家会诊排除新冠病毒感染。

(3)在船人员下船后,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对船舶进行全面消杀,指导岸上风险区域、现场医疗垃圾(含船员生活垃圾)收集处的消杀工作,联系医疗垃圾收集转运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好医疗垃圾规范转运。

4.港口客运站应当开辟专门的防疫应急通道,配合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港口客运站及一线人员防控措施,确保发现的可疑症状者及时安全通过客运站。

5.邮轮运输、港口企业应当综合考虑邮轮乘客定额、航行时间、旅客数量、客运站规模等因素相应配备足够适任的医务人员,负责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

6.因疫情等突发原因取消邮轮航次,邮轮运输企业应当为受影响的旅客免费办理船票退改签服务。

)熔断机制。

1.发现邮轮乘客或船员有1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该邮轮应自得到相关信息并返回港口后暂停航行4周,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有关船员和游客跟踪通知,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及时分析原因,立即整改发现的短板弱项。停航期满、完成整改后,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疫情防控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邮轮疫情防控风险评估通过的,方可恢复试点航线运营。

2.邮轮乘客和船员判定发生聚集性疫情(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认定)的,该邮轮应自得到相关信息并返回港口后,暂停邮轮运输企业及邮轮运营8周,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有关船员和游客跟踪通知,按规定做好相关处置工作,立即整改发现的短板弱项。停航期满、完成整改后,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疫情防控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邮轮疫情防控风险评估通过的,方可恢复试点航线运营。恢复运营后,按照不高于40%的客座率运行,连续3个航次未发现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取消40%客座率限制。

3.邮轮运输企业恢复邮轮航线运营后,运营邮轮再次触发熔断条件的,立即取消邮轮公司及运营邮轮试点资格。

三、保障要求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邮轮运输、港口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疫情防控风险评估,全面落实中央和地方各项防控要求,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始发港所在地人民政府联防联控机制审批备案。定期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包括模拟疫情发生时与公司岸基的联系、疑似病员的船上隔离看护、密切接触人员管理、疑似病员的转移以及旅客的疏导和控制等),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信息报告等工作,加强船员、邮轮工作人员及港口客运站工作人员等人员管理。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邮轮始发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口岸单位协作联动,提请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能力,科学评估决策,细化实化工作方案,建立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物资、场地保障和"四早"措施,加强对邮轮运输、港口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提前安排部署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邮轮始发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各市县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行业监管,强化与公安、旅游和文化、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督促邮轮运输、港口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

附件: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疫情防控和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导则(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