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办事指南(模板)》等受理服务范本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受理服务流程,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部令”)等规定要求,我厅编制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办事指南(模板)》等受理服务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服务备案程序和内容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小微型客车租赁实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17号部令、《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等文件规定,及时受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申请。
(一)新增车辆备案。2021年4月1日后,拟在我省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市场主体及车辆,应向注册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购车指标及办理经营服务备案手续(流程示意图详见附件1-1)。自2021年起,新增和更换车辆,清洁能源汽车不低于60%(2021年度“零关税”进口车辆暂不列入统计,其他年度以印发文件要求为准),并逐年递增20%,2023年达到100%。
(二)存量车辆备案。2021年4月1日前,已在我省开展小微型客车经营活动,但车辆(含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车辆)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市场主体及车辆,可直接向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变更完成后再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完善相关备案手续(流程示意图详见附件1-2)。
二、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和服务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制定符合实际、方便群众(企业)的办事指南和备案服务流程,并利用办事服务窗口、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宣传渠道,向社会公开、及时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同时,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加强对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涉及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相关服务管理等方面问题信息的收集,结合“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的深入开展,及时、迅速、有效的解决群众反映的行业热点、焦点问题。(完成时限:2021年10月15日前)
三、加强业务监督指导和检查
省道路运输局要主动加强与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做好小微型客车租赁新增市场主体的备案服务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原有市场主体及车辆的合规化。加强对各单位的督促检查,确保相关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不拖延、不走样、不变味”。本着“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原则,按照“三个统一”,即:统一受理系统、统一网上办理、统一服务查询的技术路线,加快推进“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信息服务模块的增设和升级,切实提升数字化行业管理服务能力。(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前)
业务咨询电话:厅运输与物流管理处 65220159;省道路运输局客运科 66117877。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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