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交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交通技能
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交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交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需要,放宽境外交通技能人员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和居民直接提供专业服务的限制,促进交通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和发展,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交通技能人员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是指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要求的取得外国相关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境外人员,应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专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境外交通技能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须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认定,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
第四条 用人单位邀请或聘请境外交通技能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申请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境外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境外职业资格证书,且所持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已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交通运输行业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二)已经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域内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从事的工作与认定的专业服务范围一致;
(三)已经通过聘用单位专业技能测试,技能测试由聘用单位自行组织,在聘用前对取得境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进行理论及专业操作考核。
第六条 申请境外人员交通技能认定,由聘用单位向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窗口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聘用单位的认定推荐(推荐内容包括∶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对专业技能测试情况的描述、对其境外职业资格证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承诺以及推荐建议等);
(三)聘用单位与聘用的境外交通技能人员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四)聘用人员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五)聘用人员的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含原件和复印件)和翻译文本,及对境外执业资格证书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
(六)聘用人员的护照、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七)聘用人员的工作许可相关证明文件;
(八)聘用人员的近期免冠2寸照片纸质版2张(含电子版)。
第七条 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移交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通过技能认定作出决定。对通过技能认定的,制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并在合格证上备注其专业服务范围和有效期限。对不通过技能认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八条 持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的境外交通技能人员(简称“境外持证人员”)在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和期限内与省内同类专业人员具有同等权利。
第九条 境外持证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从事交通行业专业服务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确保服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因工作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境外持证人员变更技能认定执业领域的,聘用单位应当重新向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窗口申报。
技能认定期限届满,需继续申请《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的,聘用单位应当重新向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窗口申报。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将办理的境外人员技能认定情况抄送聘用单位所在市县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境外持证人员来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询问及查阅相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建立境外持证人员专业服务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境外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内容。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应作为境外持证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专业服务信用档案。
聘用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本单位聘用的境外持证人员专业服务信用情况。
第十三条 境外交通技能人员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从事相关专业服务活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注销《海南自贸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省交通运输厅办理注销手续:
(一)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二)其工作签证到期的;
(三)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被公安机关取消在华居留资格的。
第十四条 涉及境外交通技能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有关事项,在本规定中未作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交通行业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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