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水运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公路水运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会议(2025年10月17日第9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1月25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海南省公路水运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行为,强化合同约束力,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核准或备案的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后履约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履约监管”),是指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相关约定和人员履职等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履约监管遵循“依法依规、智能高效、分级负责、信用约束、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升监管精准和效率。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是本省公路水运项目履约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标准,建设省级交通工程建设全周期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指导全省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对重点项目实施督导。

第六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的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监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按期完成标后履约相关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履约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的履约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应建立健全内部履约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应用省级监管平台进行管理。

第八条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授权范围内,承担建设单位赋予的履约管理职责。

第二章 履约监管对象及范围

第九条履约监管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建设单位:指项目法人或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机构(含代建单位)。

(二)施工单位:指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中标单位及其项目部。

(三)监理单位:指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中标单位及其监理机构。

(四)中心试验室:指独立承担工程试验检测任务的中标单位及其试验检测机构。

(五)设计单位:指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中标单位及其设计代表机构。

第十条履约监管涉及的关键岗位人员和主要施工设备、检测

关键岗位人员:指投标文件承诺、中标通知书载明、合同约定且按规定需进行考勤管理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等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详见附件)。

(二)主要施工设备:指投标文件承诺、中标通知书载明、合同约定的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有重大影响的大型、专用施工机械设备(如大型拌合站、摊铺机、架桥机、大型起重设备、打桩船、挖泥船等)。

(三)主要检测设备:指中心实验室及承担关键检测任务的技术服务单位投标文件承诺、中标通知书载明、合同约定的核心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第三章 履约监管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管理。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上传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和省级监管平台完成合同备案。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保持一致,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人员配备、工期进度等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报监报建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依法向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提交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完成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补充完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人员履约管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应当全面录入省级监管平台,实行电子考勤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实际配备人员与投标承诺一致。核心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合同约定天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二十二个日历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在岗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需离岗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核心负责人连续离岗超过三日或者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连续离岗超过约定期限的,应当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省级监管平台报备。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替代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条件。

第十四条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合格管理人员,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管控。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措施的审查和监督。各参建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实现与省级监管平台的全面对接和动态管理。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施工现场应当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工程施工区域内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封闭管理的项目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对于边施工边通车的改建项目和难以实现全封闭的普通公路项目,要制定专项安全方案,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要制定专项施工组织和交通组织方案确保施工与通行安全。

第十五条市场行为监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通过核查合同文件、资金往来、人员社保等资料,依法认定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交竣工验收管理。项目完工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项目的验收检测报告和质量监督报告。经备案且无异议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放交通并转入试运营期。项目试运营期2年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档案等专项验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和质量评定。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竣工验收工作方案,编制完整的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并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竣工验收。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批复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信息录入要求。履约监管涉及的各环节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录入省级监管平台,实现应纳尽纳,确保监管数据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 履约检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履行主体责任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违规变更、解除合同,或者与中标单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关键人员等核心要素)的其他协议;

(二)未按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或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支付合同价款;

(三)违法违规同意中标单位更换投标文件承诺、中标通知书载明、合同约定的材料、货物,或降低其规格、性能标准;

(四)违法违规同意中标单位变更投标文件承诺、中标通知书载明、合同约定的关键岗位人员,或允许其长期缺勤、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在岗时间及履职要求;

(五)发现中标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关键人员未按约定到位、未按规定履职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违法违规干预、插手项目转包、分包活动,为特定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七)违法违规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货物或劳务的供应渠道、品牌或供应商;

(八)发现中标单位违规使用不合格产品、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安全生产不到位等影响项目质量安全的行为,未及时处理或者故意隐瞒不报、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

(九)未按建设程序履行报监报建、环保水保、交竣工手续等行为。

第十九条省级监管平台自动生成各项目、各参建单位、各关键岗位人员的月度、季度、年度考勤统计报告及履约评价初步结果。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履约检查机制:

(一)日常巡查:对关键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每周不少于1次。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点环节、关键工序或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履约检查。

(三)定期考核:结合项目进度节点(如每月、每年),组织对参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考勤结果和履约检查情况作为以下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工程款支付:将关键人员履约情况与工程计量支付挂钩,可设置支付节点条件。

(二)履约评价:作为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评价的核心内容,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其合同履行得分及后续合作机会。

(三)人员更换审批:对申请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严格审核其历史考勤及履职情况。

(四)违约处理:作为认定违约事实和计算违约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向交通运输厅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对违约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预警提示、限期整改、约谈责任人、依据合同进行违约经济处罚、建议更换不称职人员、上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理情况应及时录入省级监管平台。

第二十参建单位及其关键岗位人员的履约信息(包括考勤达标情况、违约行为及处理结果)纳入海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通过省级监管平台和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的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省级监管平台进行远程动态监控,组织履约专项督查或交叉检查。

第二十省交通运输厅应加强对履约监管工作的检查,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及公职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二十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建议有关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和问责

(五)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省交通运输厅发现参建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的,一经查实,及时推送至“监督一张网”,除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予以全省通报并按规定进行信用惩戒、行政处罚;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不达标、人证不符、长期缺勤或未有效履职;

(二)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

(三)试验检测数据造假嫌疑;

)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嫌疑;

)其他严重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养护工程、应急工程、涉密工程等特殊项目的履约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规定。

二十九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