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水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

现将《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97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毁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毁工程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行为,提高公路水毁工程项目的质量,加快抢通和修复进度,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交通运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养公路水毁工程,地养公路水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水毁工程,是指对由于暴雨、洪水等灾害破坏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采取抢险施工抢通和修复并完善相应设施相结合的工程。

其他不可抗拒的风、沙、地震等灾害破坏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路水毁工程属于抢险保通和限时修复类的,可不进行招标,原则上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或施工单位及时修复,创造良好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第五条  公路水毁工程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基本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开展公路水毁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路水毁工程指导和管理。

(二)筹措和统筹安排公路水毁工程资金。

(三)负责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的批复。

(四)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督与审计。

第七条  省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养公路水毁工程管理工作。

1、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勘察,确定抢修方案;组织专家审查设计文件。

2、指导和督促公路水毁工程的实施,建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管理制度;对公路水毁工程参建单位备选库的管理;考核参建的施工、监理单位。

3、负责水毁工程施工图设计与预算等相关资料和信息的收集统计、汇总与上报。

4、按省交通运输厅资金安排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核拨工程资金。

5、监督检查公路水毁资金的使用情况。

6、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水毁预留资金,并加强对水毁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负责地养公路水毁工程的行业指导工作。

第八条  市县公路局(分局)和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养护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管养的公路水毁工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二)负责本单位管养公路水毁工程实施的具体组织工作。做好现场组织协调和管理,包括安全、质量、进度和费用的管理,确保水毁工程工作组织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四)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抢修以及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并监督各单位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工程抢修保质保量完成。明确施工单位对公路水毁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五)严格按照工程计量支付办法申请和拨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组织(或协助)做好交(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建立和健全水毁工程各项内控管理和工程量计量制度。

第二章  公路水毁处置预案

第九条  公路养护单位在加强全面养护的同时,对所辖路线的路基、路面、防护工程、排水设施和桥涵等要按规定进行经常维修保养,保障公路畅通。

第十条  公路养护单位应及时进行预防水毁的全面检查,对公路排水系统做好清淤疏通工作,重点加强桥涵、隧道和沿线地质灾害等隐患点的排查和监控,加强对临江、沿河、傍山和高路堤、高边坡、特殊土质等水毁易发路段及道班房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检查。

及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出的隐患应有针对性的处治消除,做到早发现,早处治。公路养护单位应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组织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公路水毁的灾前调查和分析,针对易受洪水侵袭和可能发生水毁、地质灾害等隐患较大路段,制定灾害防治工程建议计划,并逐级上报,计划下达后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单位要结合防汛抢险经验教训,制订和完善各项应急预案,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安全处置、统一指挥、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单位要健全组织机构,培训抢险队伍,强化抢险人员责任,落实机械设备和储备物资,增强部门之间的联系,一旦发生灾情,要按规范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及时抢通或启用备选线路,确保抗灾和救灾工作行动迅速、减少损失,尽快恢复交通,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抢险物资存储应布局合理并登记在册,抢险机械必须提前做好维修保养,保持性能完好。对重要工程和水毁多发路段,应预先储备充足的抢修材料、机械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牌等。

第十五条  雨季和台风之前,公路养护单位应密切关注天气、水情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各级防汛抗灾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讯息,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提前发布通知或发布通(警)告,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单位在雨季和台风期间要加强公路巡查工作,搜集与公路交叉或沿溪线河流、沟壑的最高水位情况,以及过水路段、泄洪能力不足的桥涵、易滑坡等危险路段、公路上游水库情况等,掌握公路的基本状况。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水毁值班制度,强化雨季和台风期间昼夜值班工作,收集管养公路的通阻与水毁情况,及时报告,突出水毁信息和图像资料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管养的公路水毁阻车紧急处置预案,对易发水毁阻车路段要预先制定绕行路线方案,一旦发生重大水毁阻车难于及时抢通的,要立即启动水毁阻车应急预案。水毁阻车应急情况应报省公路管理局防汛抢险办公室。

第三章  公路水毁工程实施

第十九条  公路水毁工程的抢险施工,原则上由公路养护单位在相应资质范围内承担。对时间紧迫、抢险难度大、技术装备要求高且公路养护单位无能力或无资质实施的应急处治施工,应由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条  公路水毁工程参建单位的选择:

一、 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毁工程,由公路养护单位通过领导班子党政联席会议形式,从至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中比选确定参建单位并签订合同。

二、 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水毁工程,按如下办法选择参建单位:

(一)省公路管理局每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取若干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为公路水毁工程参建单位备选库。

(二)对于造成交通中断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灾情发生后于预定时间内急需抢险保通和限时修复的公路水毁工程,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公路水毁工程参建单位备选库中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急需抢险保通和限时修复的公路水毁工程主要包括:水毁发生后(1)路基工程:挖方、填方预定15天内抢通保通的;排水、防护与加固工程预定2个月内抢通保通的。(2)路面工程预定2.5个月内抢通保通的。(3)桥梁涵洞工程:涵洞、小桥工程预定3个月内抢通保通的;中桥、大桥工程预定8个月内抢通保通的。

(三)发生公路水毁情况时,省公路管理局应将各公路养护单位公路水毁情况通知备选库中的参建单位,有意参建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申请资料报送给相应公路养护单位,由公路养护单位向省公路管理局申请从公路水毁工程参建单位备选库中随机抽取参建单位并签订合同。

(四)对急需抢险保通和限时修复的公路水毁工程,如因参建单位自身原因,未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将参建单位清除出公路水毁工程参建单位备选库,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违约处罚。

(五)其他不列属急需抢险保通和限时修复的公路水毁工程按国家招投标法相关规定选择参建单位。

三、 在随机抽取参建单位的整个过程中,由省公路管理局纪检部门负责监督,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毁抢险的组织:

水毁事件发生后,公路养护单位要组织人员按规范设置安全标志,在最短时间内,对受灾受毁的公路进行排险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一)本着“安全第一,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对被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应急措施,维持安全通车,抓住重点及时组织抢通并尽快全面修复。一时无法抢通的,要修筑便道、架设便桥,或采取绕行方式,尽一切可能保证公路通畅。

(二)公路水毁抢险时间紧、任务重、危险性大。为此,抢险工作应精心组织,周密布置,对危险地段有可能危及抢险人员安全的,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在做好防范的基础上积极抢险。抢险现场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工作,做好安全生产,保证车辆安全通行。特别严重的公路水毁,省公路管理局可派员协助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抢险工作,可采取公路养护单位之间联防联抢的措施,必要时可向当地政府或驻军请求支援。公路养护单位在积极组织抢险的同时向省公路管理局报告灾情。

安全标志的设置和水毁抢险施工抢通完工通车前,要请当地交警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应拍照留档备查,确保安全方可恢复通行。

(三)在公路范围内排水泄洪,对水毁路段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减少洪水对公路及其设施继续扩大破坏。

(四)要加强洪灾和台风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公路安全意识。公路发生水毁后,对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应立即封闭交通,在相关路口设置指路标志和中断交通告示并及时发布公告。

(五)洪灾和台风期间,公路路政人员要主动协调交警部门做好公路交通管制工作,维持水毁路段沿线的交通运输秩序,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毁工程处置

(一)对影响通行安全及断路、断桥等技术难度较大或工程量大的公路水毁工程,公路养护单位在现场组织应急处治施工维持安全通行,并报告省公路管理局,由省公路管理局派指导小组确定修复方案,公路养护单位委托设计,省公路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核批省局上报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二)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反复抢修的公路水毁工程(如清理滑坡土方等),如无法现场确定工程量计量的,公路养护单位可按市场行情租赁设备及计日工等方式一次性确定费用,在公路养护单位的纪检、技术和机料部门签认后,附有关资料,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列入该公路水毁工程的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三条  养护单位在急需抢险保通和限时修复的公路水毁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和设计单位密切配合,及时优化设计。

第二十四条  需要变更的,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琼交运建[2011]738号)进行管理,三类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审定,经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签证后,提交相应材料向省公路管理局报备;一类和二类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审批后实施。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水毁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交通运输部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要求。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和竣(交)工验收

(一)国省道、省养县道的大桥或施工单项合同1000万元及以上的公路水毁工程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质量监督。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分为交工和竣工两阶段验收,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质量监督意见后,由项目法人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加;省公路管理局组织竣工验收,并报请省交通运输厅派员参加。

(二)对于国省道、省养县道的中桥、小桥及施工单项合同100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毁工程,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质量监督,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业指导。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省公路管理局出具质量监督意见后,由项目法人及时组织竣(交)工合并验收,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毁工程验收合格后,公路养护单位应及时组织结(决)算并上报省公路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单位应提高水毁和阻车路段的抢通速度和清障能力。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发生水毁阻车,应在12小时内抢通;国道发生水毁阻车,应在24小时内抢通;省道发生水毁阻车,应在48小时内抢通。

第四章  公路水毁信息报送

第二十九条  水毁信息报送工作应遵循“及时、真实”的原则,公路养护单位指定专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先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省公路管理局上报水毁信息,之后再以文件形式上报水毁预算。

第三十条  公路水毁信息上报时间和内容。

(一)每次台风、暴雨、强降雨、洪灾过后或上级通知报送的,公路养护单位应及时向省公路管理局报送公路水毁情况统计表、公路水毁阻断信息报告单和水毁损失明细表。公路水毁工程应保留工程实施前后对比的图文和影像资料,以备核实。

(二)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发生中断交通,应立即先口头(电话、信息等方式)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和当地政府(内容包括:路线名称、地点、桩号、地名、水毁时间与毁情、估计工程量及损失金额、修复方案及估计抢通时间等)。1小时内再报送水毁损失情况和水毁通阻信息报告单。各公路养护单位信息员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规定,上网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并电话报告省公路管理局信息员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向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三)要重视公路水毁工程的宣传工作。公路养护单位在发生重大水毁时,应立即派专人拍摄水毁相片(或录像资料),并将相片文件名标注线路编号、桩号和水毁类型,应积极收集防汛抢险中典型模范人物与先进事迹,报送省公路管理局防汛抢险办公室,做到防汛抢险与宣传报道工作同步进行,树立交通行业形象。

第五章  公路水毁工程资金的筹措和安排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计发[2000]64号)和交通运输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0]195号),公路养护单位加强对公路水毁工程资金的管理。公路水毁工程资金必须合理使用会计科目,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三十二条  公路水毁发生时,可按水毁项目估算价不低于30%的比例预拨修复资金给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根据各公路养护单位的水毁实际情况统筹预拨资金,作为公路水毁专项资金,用于公路水毁工程,不得挪用。工程竣(交)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手续,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公路养护单位在使用公路水毁防治与修复经费时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精打细算、优化方案,尽量降低水毁资金投入。

第六章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公路水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公路水毁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毁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关于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毁工程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深基坑、高边坡、桥梁、隧道等易发安全事故的水毁工程,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方案。对施工机械、车辆和设备要严格管理,按国家规定有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更改已批复的公路水毁工程项目,如实申报、签认工程数量。对“多报、虚报”工程数量和签认虚假工程数量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水毁工程实施活动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按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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