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贯彻<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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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贯彻《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
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的意见》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升公路通行保障能力,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五部局治超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16年8月18日五部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工作机制,综合应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手段,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有效遏制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工作内容及步骤
根据五部局的工作部署,主要开展三大专项整治行动:
(一)货车非法改装行为查处和货物装载源头综合治理;
(二)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三)车辆运输车的专项治理。
货车非法改装治理和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载超限行为两项专项行动,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8月18日至9月20日)。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重点整治阶段(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非法改装和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等部门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车辆运输车整治行动从2016年9月21日开始至2018年7月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实施。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车辆运输车“双排车”上路行驶。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把公路入口关。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质监部门加强与车辆制造企业、维修车辆企业、物流企业沟通交流,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2018年7月1日起,不合规的车辆运输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由各市县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质监相关部门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建立长效机制,使汽车整车物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专项行动结束后转入长效治理阶段,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货车源头监管
1.加强货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全省货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标准,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部门分工负责)
2.加强货车维修、改装环节监管。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内货车维修、改装企业分布和日常作业情况,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公告确定的参数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限值标准改造汽车,对不执行国家公告确定的参数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改装企业,及时抄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及时抄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无证经营企业。(交通运输、质监、工商部门分工负责)
3.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实施查验登记和年度审验工作,对新购置需要注册的货运车辆,增加行驶证总质量登记内容并在货车显著位置喷涂总质量限值。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一经发现及时将相关信息抄告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报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对货车营运资质进行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质监、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4.开展货物装载源头排查。各市县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货物装载源头(特别是水泥、砂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港口、物流园区)进行全面排查,依据货物吞吐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况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市县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每年定期开展排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进行调整和公布,并报省级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县政府牵头、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实施)
5.落实货物装载源头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负责督促货物装载源头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货车、驾驶人进出登记制度、称重放行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统计制度。禁止被列入省超限超载信息平台“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营运货运车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装载承运货物。货物装载源头自觉接受监管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各市县政府牵头、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实施)
6.实施货物装载源头巡查派驻制度。由各市县公安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分别负责对辖区内的重点货运站场、港口、码头巡查。巡查次数每周不少于2次,巡查中发现货运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载的,由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7.严格实行货物装载源头责任倒查制度。货物装载源头监管部门依据违法超限超载处罚信息,对车辆、运输企业、货运源头、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责任倒查和处罚,处理结果每月定期报各市县治超办备案。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公安、国土资源、水务、工商等部门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砂石料场及水泥、钢材等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各市县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水务、工商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路面执法监督
8.统一执法标准,建立路面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执行《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车辆超限超载标准。按照五部局治超意见,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并监督恢复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后放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
9.完善站场建设和道路监控网络。按有关规范和要求完善已有公路治超站点手续和功能,发挥应有作用;结合我省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完善新建国省干线公路关键节点的联合执法站点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因地制宜,至少建设一处满足本地区要求的联合执法场所,便于停放车辆、恢复非法改装和卸货,海口、三亚、澄迈、儋州、昌江、琼海等超限超载现象比较严重的市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充分利用本地区已有地磅和场地的便利条件,完善设施和管理,就近安排对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行为的综合整治。
道路监控设施与路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根据实际,综合规划和完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快速动态称重检测系统、路面监控系统,科学布设道路监控网络。对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和港口等重要节点全面实施监控。有序推进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各市县政府负责)
10.探索实施超限超载非现场处罚。研究制定公路运输车辆快速动态称重检测系统设备和检定规程相关标准和超限超载执法非现场处罚办法,统一规范执法程序、流程。充分利用快速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数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实施非现场处罚。(公安、交通运输、质监部门牵头负责)
11.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对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进行多部门综合处理,除依法责令卸驳载并处罚、记分外,执法机关应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源头企业等信息及时抄告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海南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实施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向抄告单位反馈处理结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12.强化不宜现场卸驳载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对已经行驶在公路上的装载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罚款;对运输危化品、易碎品、水泥混凝土、路面铺装沥青等易损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运输途中不实施卸驳载,但必须按规定罚款、记分,并登记报送同级治超办。(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
(四)提升道路运输科技监管水平
13.强化货车装载、运行信息采集。研究实施大型货运车辆安装限载装置,限制超过限载标准上路运输。对货物装载源头车辆装载数据实时管理,实现对车辆(号牌、限载标准)、驾驶人、货物品种、装载重量、起运地、送到地等相关信息电子化管理,对超过限载标准出场出站的货运车辆予以报警提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要求,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分工负责)
14.建立治理超限超载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全省治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各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建立货车车型参数共享机制、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共享利用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维护机动车型参数、车辆生产企业、改装企业等相关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车辆注册及年度审验、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处罚、记分等基础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护车辆称重检测信息、违法超限运输处罚信息、营运车辆信息、驾驶人从业资格、道路运输企业、货运电子单、车辆运行轨迹和装载情况、违法行为处罚等相关信息。工商部门负责维护超限超载涉及的车辆生产、改装、维修、销售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维护信用信息。(省治超办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
(五)推进治理超限超载信用体系建设
15.建立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依托全省治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非法生产、改装车辆企业,以及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场站、工矿企业“黑名单”。在年度审验时对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而未经行政处罚的车辆不予审验通过。(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16.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全面实施超限运输许可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双公示”制度,完善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联合保险监督、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制定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及交通通行附加费上浮制度。建立超限超载行为信用记录和数据库,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施信用信息与工商、税务、银行、保险、法院等诚信信息的共享互认,对违法超限超载当事人采取贷款限制、出行限制、大件运输许可限制、货物运输营业资格申请限制等联合惩戒措施。(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六)严格开展治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
17.强化目标考核。研究制定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和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建立定期统计、分析、通报制度,督促各地各部门主动履职。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明显、考核优秀的,省政府给予表彰。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约谈各市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取消相关地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年度个人考核先进和优秀等次评选,调低次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预算。(省治超办负责、各市县政府)
18.严格责任倒查。研究制定《海南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问责办法》,追究未有效履行管理或监管职责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责任。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发现严重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为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重大事故的,严格排查车辆生产、销售、维修、装载、行驶等各个环节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级监察部门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迅速调整完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重点工作。指定专门机构、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组织推进好货车非法改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和车辆运输车三项专项整治活动,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做好政策宣贯。各市县、各部门要及时做好治超新执法标准的宣贯工作,重点解读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目的、意义。利用主流新闻媒体和其它多种渠道,在治超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重点货运源头企业、港口、码头等场所,张贴、发放治超宣传材料,组织召开企业、业主、车主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超限超载治理宣传工作,曝光严重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营造出全社会关注治超、支持治超、参与治超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超限超载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研究,科学合理核定超限超载执法经费。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超限超载治理专项经费投入。市县政府要进一步落实联合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标准,将联合执法站场建设及运行经费、人员基本支出、执法专项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执法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强化社会服务。切实增强交通运输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物流业“增效降本”。完善衔接顺畅的基础网络,优化运输结构,推广多式联运,构建集约高效的服务平台,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箱式化运输,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全面清理货运领域不合理涉企收费,合理降低合法装载费用,加大违法超限超载成本。出台超限超载卸驳载收费标准,规范卸驳载收费行为,避免重罚轻卸、只罚不卸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推进实施网上联合审批,缩短许可办理时间,提高行政效率。
(五)严格规范执法。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超限超载治理中的工作纪律,严格统一执法标准和处罚标准,全面实施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公示。各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加大明察暗访检查频率,严肃处理不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县、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密切关注本地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出现重大情况的,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并抄报省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防止信息截留。各市县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治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情况报送省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