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意见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改委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放开省际和市县际班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通知内容,省际、市县际班车(农村客运班车除外)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班车客运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同时应保持与毗邻地区票价水平的衔接。取消班车客运价格确定、调整的事前备案。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以及汽车客运站收费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规范道路客运收费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班车客运票价要保持基本稳定,自主调整票价应至少提前7日在汽车客运站、便于公众阅知的售票渠道等向社会公布,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汽车客运站、班车客运经营者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公布的票价应包含营运线路里程、车型、价格管理方式、票价、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班车客运经营者要自觉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不得串通涨价、恶意压价。

通知要求,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班车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儿童等旅客实行票价优惠。

此外,各地价格、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班车客运票价监测,特别是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票价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提出调控建议,并将相关情况转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班车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稳定。各地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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