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省交通运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失信主体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规范信用修复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该《办法》。 

《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主体(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失信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准移除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重塑信用的过程。

《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对信用主体在本省交通运输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认定或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 

信用修复机构依信用主体申请对“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及“信用交通·海南”网站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对涉及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的修复活动,适用于该《办法》。

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信用怎么修复?

《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申请应提供的材料、涉及交通运输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流程。

涉及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人依照《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提交申请。信用修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条件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机构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信用修复机构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并及时将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运输部备案,抄送海南省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省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根据《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更新“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海南)”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省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在“信用交通(海南)”网站进行公示。《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时间与原失信行为公布的失信信息期限一致。

存在哪些行为不能修复信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修复机构不予受理信用修复申请: 涉及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不满3个月的;被列入黑名单不满半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修复机构不同意信用修复: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在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因贿赂、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合同欺诈、无证经营、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信用主体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信用修复机构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办法》 鼓励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慈善等活动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信用修复机构可依法依规将此行为作为信用修复的参考因素。(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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