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海南省市、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海南省境内公路新改建项目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含机电)、房建和绿化等工程施工企业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参与海南省在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独立隧道、独立桥梁(大桥及以上桥梁)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的施工企业。公路养护工程等其他公路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附件2《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施工企业在海南省综合评分:
=a+b-Q
(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 Qi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海南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 当企业在海南省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海南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二章 评价职责
第六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和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和市县级评价工作。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海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指导负责各市县(洋浦)交通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对招标人和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五)组织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省级信用评价结果,并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第八条 各市县(洋浦)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公路管理机构及质量监督机构、招标人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招标人负责参与投标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参建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三)各市县(洋浦)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监管的旅游公路、省道、独立桥梁(大桥以上桥梁)、独立隧道及附属设施工程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负责所监管项目招标人和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上报的参建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及其他行为的信用评价信息审核工作。
(四)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中信用信息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直属各分局组织实施的国道、省道、独立桥梁(大桥以上桥梁)、独立隧道及附属设施工程项目的信用评价上报信息审核工作,并对参建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及其他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五)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其实施监督的高速公路、国省道、省旅游公路、独立桥梁(大桥以上桥梁)、独立隧道及附属设施工程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审核工作,并对以上项目的参建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及其他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规定要求,各市县(洋浦)交通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公路管理机构及质量监督机构、招标人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要做好管理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信用评价时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定期信用评价工作;省公路管理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定期信用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定期信用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县(洋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公路管理机构及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实时录入并上报,对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上一年信用结果发布日至本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日之间)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各评价主体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录入的原则,及时将不良行为录入信用评价系统中,以便年终统计信用评价得分。省交通运输厅在每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施工企业评价结果上报至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且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评分在47分以上;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且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评分在43分以上;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建设市场、质量监督、安全、进度、农民工工资等专项督查结果和通报;
(三)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四)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六)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但具体扣分以省厅的正式文件和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为准。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招标工作后,应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的内容要求,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同时在信用评价系统录入评价信息,再通过系统报信用评价信息审核部门审核,并在评标报告中体现投标行为信用评价情况,信用评价信息审核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录入相关记录。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录入并进行评价,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信用评价信息审核部门审核。评价信息审核部门(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公路管理机构及质量监督机构)及时审核上报的评价信息,并根据信用评价职责分工,将本部门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良履约行为,自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录入其不良行为记录,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最终由省交通运输厅实时录入相关记录。
对于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在交工验收时完成参建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并在交工验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汇总上报有关部门审核,由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实时记录: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可根据项目进展的特点,定期组织检查,并进行考核评价。施工准备阶段(进场准备)检查、考核一次,施工期每季度(三个月)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检查、考核一次,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每次考核评价中发现的不良信用信息。
(三)其他行为评价。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公路管理机构及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自其他行为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录入相关记录,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在每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上年度在全省行政区域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在省交通运输厅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或委托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评定为D级后一年期满(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在该企业定为D级期间,在海南省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其信用评价等级恢复至B级,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在海南省有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则其信用评价等级继续评定为D级,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
第十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已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施工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海南省最新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认定,且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为AA级的施工企业不得超过参评单位的15%。
(二)初次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专业承包一级、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1、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最新全国综合评价结果为AA级的企业按A级认定;最新全国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的企业按B级认定;最新全国综合评价结果为B级或者C级的企业,按C级认定;最新全国综合评价结果为D级的企业按D级认定。
2、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按B级认定。
(三)初次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施工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最新综合评价结果认定,尚无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的企业,按B级认定。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海南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海南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除D级外)。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参建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相应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按要求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海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当参与海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时,评标综合得分为100分,其中:
1、采取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的,资格评审办法前附表中必须设置信用评价评审因素,即信用评价等级分,满分为5分。
2、高速公路、国道、旅游公路、独立隧道、独立桥梁(大桥及以上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招标时,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必须设置信用评价奖励分,满分为1分。即按原评标办法折算后满分为99分,外加信用评价奖励分后即为最终得分。
3、省道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招标时,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必须设置信用评价奖励分,满分为0.5分。即按原评标办法折算后满分为99.5分,外加信用评价奖励分后即为最终得分。
(二)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为AA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在参加海南省公路工程投标时,给予以下奖励:
1、资格预审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为5分。
2、高速公路、国道、独立隧道、独立桥梁(大桥及以上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招标评价奖励分为1分,省道及以下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招标评价奖励分为0.5分。
3、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可按规定数量的50%缴交。
4、在划分两个以上同类标段的项目中,可同时为两个同类标段的中标人。
(三)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为A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参加海南省公路工程投标时:
1、资格预审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为3分。
2、高速公路、国道、旅游公路、独立隧道、独立桥梁(大桥及以上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招标评价奖励分为0.6分,省道及以下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招标评价奖励分为0.3分。
3、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可按规定数量的75%缴交。
(四)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为B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对其不奖不罚。参加海南省公路工程投标时:
1、资格预审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为1分。
2、高速公路、国道、旅游公路、独立隧道、独立桥梁(大桥及以上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招标评价奖励分为0.2分,省道及以下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招标评价奖励分为0.1分。
3、在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方面无优惠。
(五)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为C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在参加海南省公路工程投标时:
1、资格预审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为0分。
2、施工招标评价奖励分为0分。
3、在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方面无优惠。
(五)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
1、列入黑名单,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限制其不得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
2、不限制D级公路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其资格预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5分,施工招标评价奖励分为-1分或-0.5分(依据公路等级设定)。
3、省交通运输厅将通报其违规行为和所参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并建议发证机构吊销企业或从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书。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两年被认定为C级的,第三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D级认定。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C级有效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或A级。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省级从业企业信息库管理系统,开展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息库的信息填报工作。从业企业信息库管理系统,将是海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基础数据管理系统。相关施工企业等级认定结果以该系统发布的结果为准。
第五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建立对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对委托机构、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公路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直属部门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日常检查、抽查、专项督查、综合检查的记录,对招标人或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