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工程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工程已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琼发改审批〔2020〕726号)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琼发改审批〔2020〕779号)批准,项目业主为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交控自筹+政府支持+社会资本+市场融资,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养护工区等。
2.1.2建设规模:项目主线路线988.209公里,其中,新改建段453.161公里,利用段535.047公里。连接线路线全长412.228公里,其中,新改建段35.843公里,利用段376.385公里。支线全长34.805公里,其中,新改建段28.008公里,利用段6.797公里。步行道18公里,骑行道43.21公里。
全线共设置新建桥梁130座,计长22450.04m(其中,特大桥3座,计长6072.44m;大桥39座,计长12637.08m;中桥70座,计长3339.64m;小桥18座,计长400.88m);改建桥梁9座,计长376.88m(其中:大桥1座,计长106.1m;中桥4座,计长202.04m;小桥4座,计长68.748m)、新建涵洞1235道、改建涵洞94道、等级路平面交叉120处、非等级路平面交叉1140处、养护工区8处、停车区25处、新能源补给站14处、观景台45处、路侧停车带66处。
2.1.3建设地点:海南省
2.1.4技术标准与指标
主线一般路段采用双车道三级公路设计标准,设计速度40或30公里/小时,路基宽9.5米;局部受限路段采用双车道四级公路设计标准,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路基宽6.5米;穿越景点或驿站等路段采用双车道二级公路设计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或40公里/小时,路基宽14米;城镇路段或交通量较大路段采用双车道二级公路设计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或40公里/小时,路基宽12米。跨越大江(河)段桥梁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设计标准。连接线一般路段采用双车道三级公路设计标准,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9.5米;局部受限路段采用双车道四级公路设计标准,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6.5米。支线一般路段采用双车道四级公路设计标准,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7.5米。
桥涵设计汽车荷载采用公路-Ⅰ级或公路-Ⅱ级,设计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0.30g,其他技术指标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1.5 工程总投资:项目总投资约为163.5亿元,建设资金采用“交控自筹+政府支持+社会资本+市场融资”方式解决。
2.2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标段划分、招标范围及试验检测服务期
2.2.1本项目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共分3个合同段。具体如下:
第一标段:包括文昌段、琼海博鳌段二期、万宁段、陵水段;
第二标段:包括乐东段、东方段、昌江段、珠碧江段;
第三标段:包括儋州段、洋浦经济开发区、临高段、澄迈段。
2.2.2 招标范围:本项目试验检测服务招标范围为试验检测部分,即①本项目批复的施工图范围内的临时工程、路基工程(含管理、养护工区、停车区、新能源补给站、景观台、停车区的场坪土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景观、材料试验、桩基工程、房建检测、沿线附属设施及其他工程等全部工程(不包含机电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试验检测服务(试验样品采集、送检、试验操作、资料编制等,并形成整个项目试验检测报告),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管理;②承担本合同内所有工程的特殊专项材料(包括土工材料、沥青材料、锚具、钢绞线、支座、伸缩缝、外加剂、防水材料、保温材料、高强螺栓等)第三方专项检测的取样、送检工作;③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管理,配合委托人对本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等。
2.2.3 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期:自本项目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合同签订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共计 1730 日历天,其中项目前期(含施工准备期)约100日历天,施工工期约 90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730日历天。如施工工期进行了调整,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期也相应调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正处于有效期内的独立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公路工程综合甲级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CMA计量认证证书或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3)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完成过1个标段里程不少于30公里或合同金额不少于150万元的公路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类业务(以交工或竣工验收时间,或委托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注明的完成时间为准)。
注:①独立法人单位下属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具有所要求资质的,视为该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②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类业务包含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第三方质量检测、第三方试验检测等由委托人或代建单位委托的试验室业务,不包含技术服务业务及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业务。如投标人独立完成的施工监理服务中包含了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的,也给予认可。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1]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2]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6 投标人及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同时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和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的投标时,对于工作范围有重合的施工监理标段和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标段(施工监理第一标段与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第一标段工作范围重合,施工监理第二标段与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第二标段工作范围重合,施工监理第三标段与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第三标段工作范围重合)不允许兼中,并以定标时间在前的优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11月20日 08:30:00至2020 年11月 27日17:30:00(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网站下载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图纸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 12 月 11 日10时30分, 投标人应于当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207室 。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海南省交通运输网(http://jt.hainan.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网(https://www.hainanjk.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 其他
7.1 投标人须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企业信息,然后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下载、查看电子版的招标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填写的项目负责人,请与正式投标时投标文件中的试验检测负责人一致。
7.2本次招标采用非电子标,投标人须使用电子签章工具(在http://zw.hainan.gov.cn/ggzy/ggzy/xgrjxz/index.jhtml下载签章工具)对PD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盖章;
7.3 投标截止日期前,必须在网上上传电子投标书——PDF格式(使用WinRAR对PD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加密压缩);并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PDF版投标文件(U盘)与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按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包装)一起递交到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207室。
7.4 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自行查找和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文件及图纸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所有招标相关资料),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 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
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农信楼6楼 | 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A座505-508室 | ||
邮政编码: | 570203 | 邮政编码: |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
电 话: | 电 话: | 0898- 68593609(海南分公司) | |||
传 真: | 传 真: | ||||
2020年11月20日 | |||||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号 | 资质等级要求 |
第一标段 第二标段 第三标段 |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1. 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正处于有效期内的独立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2. 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证书; 3. 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CMA计量认证证书或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注:①独立法人单位下属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具有所要求资质的,视为该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②投标人须提供其试验检测资质证书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截图,如查询结果与投标人提供的证书不一致,或投标人提供的查询信息弄虚作假,其后果自负。
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号 | 业绩要求 |
第一标段 第二标段 第三标段 | 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完成过1个标段里程不少于30公里或合同金额不少于150万元的公路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类业务(以交工或竣工验收时间,或委托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注明的完成时间为准)。 注: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类业务包含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第三方质量检测、第三方试验检测等由委托人或代建单位委托的试验室业务,不包含技术服务业务及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业务。如投标人独立完成的施工监理服务中包含了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的,也给予认可。 |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号 | 信誉要求 |
第一标段 第二标段 第三标段 | 投标人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网查询到的2019年度海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到的2019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不得为D级 (如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不作上述要求)。 |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试验检测负责人最低要求)
标段号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第一标段 第二标段 第三标段 | 试验检测负责人 | 1 | 1. 具有路桥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2. 担任过1个标段里程不少于30公里或合同金额不少于150万元的公路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类业务的试验检测负责人(或中心试验室主任或中心试验室副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副负责人); 3. 持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且为投标人单位自有员工。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注:①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类业务包含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第三方质量检测、第三方试验检测等由委托人或代建单位委托的试验室业务,不包含技术服务业务及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业务。如提供独立完成的施工监理服务中包含了中心试验室服务的,也给予认可。
②路桥、道桥、公路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均归为“路桥类”专业。
③投标人须提供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提供的缴费明细须体现试验检测负责人在投标人本单位交纳近期6个月(2020年5月至 2020年10月)或以上的社保)。军队单位投标人可不提供社保相关证明材料。
④投标人须提供人员试验检测证书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如查询结果与投标人提供的证书不一致,或投标人提供的查询信息弄虚作假,其后果自负。
⑤试验检测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或委托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的复印件, 提供业绩为施工监理业绩的,还需提供独立完成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的证明材料,如质量监督机构或委托方出具的中心试验室备案通过证明或委托方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5 服务设施及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5-1标准试验室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
1 | 土工试验设备 | 标准筛 | 满足要求 | 套 | 2 |
2 | 摇筛机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3 | 电子天平(称量5000g、1000g、200g) | 满足要求 | 套 | 各1 | |
4 | 烘箱(中型) | 满足要求 | 台 | 2 | |
5 | 光电液塑限联合测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6 | 自动击实仪(重型)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7 | 脱模器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8 | CBR试验装置 | 满足要求 | 套 | 1 | |
9 | 比重瓶 | 满足要求 | 个 | 4 | |
10 | 水泥试验设备 | 水泥净浆搅拌机 | 满足要求 | 台 | 1 |
11 | 水泥标准稠度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12 | 沸煮箱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13 | 雷氏夹 | 满足要求 | 个 | 2 | |
14 | 水泥胶砂搅拌机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15 | 水泥胶砂振实台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16 | 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17 | 数显电动抗折、抗压试验机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18 | 凝结时间测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19 | 负压筛析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20 | 水泥混凝土、砂浆试验设备 | 标准养护室(10m2以上) | 满足要求 | 间 | 1 |
21 | 水泥混凝土搅拌机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22 | 水泥混凝土标准振动台(1m2)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23 | 电液伺服压力试验机 | YES-2000,需具备电脑控制加荷速度且数据上传功能 | 台 | 1 | |
24 | 电液伺服万能材料试验机 | WEW-1000B,需具备电脑控制加荷速度且数据上传功能 | 台 | 1 | |
25 | 电液伺服万能材料试验机 | WEW-300B,需具备电脑控制加荷速度且数据上传功能 | 台 | 1 | |
26 | 水泥砂浆稠度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27 | 坍落度筒 | 满足要求 | 个 | 2 | |
28 | 含气量测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29 | 混凝土贯入阻力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30 | 混凝土渗透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31 | 容量筒 | 满足要求 | 个 | 4 | |
32 | 钢筋试验设备 | 万能材料试验机 | 满足要求 | 台 | 1 |
33 | 路基测试设备 | 灌砂筒 | 满足要求 | 套 | 4 |
34 | 取芯机 | 满足要求 | 台 | 2 | |
35 | 弯沉仪 | 满足要求 | 套 | 1 | |
36 | 结构砼测试设备 | 回弹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37 | 钢筋保护层测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38 | 公路线形及几何尺寸测试设备 | 全站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39 | 自动安平水准仪(S0.5) | 满足要求 | 台 | 2 | |
40 | 集料试验设备 | 摇筛机 | 满足要求 | 台 | 1 |
41 | 规准仪 | 满足要求 | 套 | 1 | |
42 | 2000KN数显压力机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43 | 洛杉矶磨耗机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44 | 标准筛(砂、石筛) | φ300㎜ | 套 | 3 | |
45 | 烘箱 | 101-3A | 套 | 1 | |
46 | 电子天平 | JJ5000、精度0.1g | 台 | 3 | |
47 | 电子天平 | JJ5000、精度0.01g | 台 | 2 | |
48 | 电子天平 | JJ5000、精度1g | 台 | 1 | |
49 | 台秤 | 感度5g | 台 | 2 | |
50 | 集料压碎值试验仪 | 新标准 | 套 | 2 | |
51 | 全自动比表面积测定仪 | FBT-9 | 套 | 1 | |
52 | 自动式砂当量试验仪 | SD-2型 | 套 | 2 | |
53 | 针片状规准仪 | 套 | 1 | ||
54 | 沥青试验仪器 | 沥青针入度仪 | LD164 | 套 | 1 |
55 | 沥青软化点仪 | WSY-025B | 套 | 1 | |
56 | 恒温双数显沥青延度仪 | SY-2B | 套 | 1 | |
57 | 沥青旋转薄膜烘箱 | 85型 | 套 | 1 | |
58 | 恒温水浴箱 | CF-B | 套 | 1 | |
59 | 沥青混合料试验仪器 | LDHB-Ⅱ型自动混合料拌和机 | 台 | 1 | |
60 | 数控马歇尔自动击实仪 | MJ-Ⅲ | 套 | 1 | |
61 | 沥青混合料稳定度没定仪 | LD-5B | 套 | 1 | |
62 | 最大理论密度测定仪 | HDXM-21 | 套 | 1 | |
63 | 自动马歇尔试验需实仪 | ZMJ-Ⅱ型 | 套 | 1 | |
64 | 马歇尔试模 | 只 | 10 | ||
65 | 脱模器 | 套 | 1 | ||
66 | 全自动沥青抽联合抽提仪 | GSY-V | 套 | 1 | |
67 | 路面检测设备 | 路面取芯机 | HZ-20A | 套 | 1 |
68 | 摩擦系数测定仪 | BM-Ⅲ | 套 | 1 | |
69 | 路面弯沉仪 | A-110 | 套 | 1 | |
70 | 三米直尺 | GZ | 根 | 2 | |
71 | 路面构造深度仪 | 标准 | 套 | 1 | |
72 | 自动车辙试验仪 | LD-169 | 套 | 1 | |
73 | 连续式八轮平整度仪 | LXBP-3 | 套 | 1 | |
74 | 改进型渗水系数仪 | SS-Ⅱ | 套 | 1 | |
75 | 压实度检测仪 | 满足要求 | 套 | 1 | |
76 |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 | 无侧限抗压强度仪 | 满足要求 | 套 | 1 |
77 | 交安设施检测仪器 | 壁厚测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78 | 涂层测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79 | 路面标线厚度测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80 | 路面标线逆反射系数测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81 | 标志牌反光膜逆反射系数测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82 | 立柱竖直度检测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83 | 桩基检测 | 超声波检测仪(自动测桩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5-2工地试验室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
1 | 土工试验设备 | 标准筛 | 满足要求 | 套 | 2 |
2 | 摇筛机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3 | 电子天平(称量5000g、1000g、200g) | 满足要求 | 套 | 各1 | |
4 | 烘箱(中型) | 满足要求 | 台 | 2 | |
5 | 光电液塑限联合测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6 | 自动击实仪(重型)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7 | 脱模器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8 | CBR试验装置 | 满足要求 | 套 | 1 | |
9 | 比重瓶 | 满足要求 | 个 | 4 | |
10 | 水泥混凝土、砂浆试验设备 | 标准养护室(10m2以上) | 满足要求 | 间 | 1 |
11 | 电液伺服压力试验机 | YES-2000,需具备电脑控制加荷速度且数据上传功能 | 台 | 1 | |
12 | 电液伺服万能材料试验机 | WEW-1000B,需具备电脑控制加荷速度且数据上传功能 | 台 | 1 | |
13 | 电液伺服万能材料试验机 | WEW-300B,需具备电脑控制加荷速度且数据上传功能 | 台 | 1 | |
14 | 水泥砂浆稠度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15 | 坍落度筒 | 满足要求 | 个 | 2 | |
16 | 含气量测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17 | 混凝土贯入阻力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18 | 混凝土渗透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19 | 容量筒 | 满足要求 | 个 | 4 | |
20 | 路基测试设备 | 灌砂筒 | 满足要求 | 套 | 4 |
21 | 取芯机 | 满足要求 | 台 | 2 | |
22 | 弯沉仪 | 满足要求 | 套 | 1 | |
23 | 结构砼测试设备 | 回弹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24 | 钢筋保护层测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25 | 公路线形及几何尺寸测试设备 | 全站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26 | 自动安平水准仪(S0.5) | 满足要求 | 台 | 2 | |
27 | 路面检测设备 | 路面取芯机 | HZ-20A | 套 | 1 |
28 | 摩擦系数测定仪 | BM-Ⅲ | 套 | 1 | |
29 | 路面弯沉仪 | A-110 | 套 | 1 | |
30 | 三米直尺 | GZ | 根 | 2 | |
31 | 路面构造深度仪 | 标准 | 套 | 1 | |
32 | 自动车辙试验仪 | LD-169 | 套 | 1 | |
33 | 连续式八轮平整度仪 | LXBP-3 | 套 | 1 | |
34 | 改进型渗水系数仪 | SS-Ⅱ | 套 | 1 | |
35 | 压实度检测仪 | 满足要求 | 套 | 1 | |
36 |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 | 无侧限抗压强度仪 | 满足要求 | 套 | 1 |
37 | 交安设施检测仪器 | 壁厚测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38 | 涂层测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39 | 路面标线厚度测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40 | 路面标线逆反射系数测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41 | 标志牌反光膜逆反射系数测定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
42 | 立柱竖直度检测仪 | 满足要求 | 台 | 1 |
5-3 办公设施最低要求 | ||||
1 | 办公电脑 | 台 | 6 | 台式3台,笔记本3台 |
2 | 激光打印机 | 台 | 1 | |
3 | 彩色扫描仪(A3) | 台 | 1 | |
4 | 数码相机 | 台 | 2 | |
5 | 数码摄像机 | 台 | 1 | |
6 | 传真机 | 台 | 1 | |
7 | 办公用房 | m2 | 50 | |
8 | 试验用房 | m2 | 260 | |
9 | 标准养护室 | m2 | 30 | |
10 | 会议室 | m2 | 30 | |
交通设施 | ||||
1 | 四驱越野车 | 辆 | 1 | |
2 | 工作用车(皮卡) | 辆 | 3 |
注:
1. 以上是对投标人派驻到工程现场设备的最低限度要求,投标人应在此基础上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投入满足要求的各类设备,包括投标人用于本项目的试验检测设备、交通设施、办公设施等。
2. 委托人有权根据标段的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情况要求增加试验检测设备,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无条件响应,由此不存在索赔问题。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3]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侯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优先; (2)2019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5)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 第一个信封的技术文件部分,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暗标制作要求。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网上支付,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CMA计量认证证书或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CMA计量认证证书或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拟投入的试验检测负责人的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30分 主要人员:25分 其它因素:业绩:25分 履约信誉:10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注:评标价平均值和评标基准价均保留两位小数。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 l00% ×(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4]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30分 | 试验检测工作方案 | 10分 | 有试验检测工作方案的得6分,试验检测工作方案设计总体思路科学合理程度,酌情加0~4分; | |||||
试验检测内容、方法 | 5分 | 试验检测内容、方法符合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得3分,试验检测频率的措施切实可行程度酌情加0~2分; | ||||||||
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进场时间安排 | 5分 | 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进场时间安排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分,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进场时间安排合理程度,机构设置、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职责设置合理程度,酌情加0~2分; | ||||||||
工作配合的措施 | 5分 | 有工作配合措施的得3分,完成委托人、监理工程师工作指令与承包人工作配合的措施切实可行性,酌情加0~2分; | ||||||||
对本项目管理、试验检测的重点、难点分析 | 5分 | 有对本项目管理、试验检测的重点、难点分析的得3分,对本项目管理、试验检测的重点、难点分析合理程度,对本项目提出的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建议合理可行性酌情加0~2分。 | ||||||||
2.2.4(2) | 主要人员 | 25分 | 试验检测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与业绩 | 25分 | 本项最多得分25分,其中: 1.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基本分15分。 2. 在满足资格审查的基础上,每多担任过1个标段里程不少于30公里或合同金额不少于150万元的公路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类业务的试验检测负责人(或中心试验室主任或中心试验室副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副负责人)加10分,本项最多加10分。 注: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类业务包含中心试验室、第三方质量检测、第三方试验检测等由委托人或代建单位委托的试验室业务,不包含技术服务业务及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业务。如提供独立完成的施工监理服务中包含了中心试验室服务的,也给予认可。 | |||||
2.2.4(3) | 评标价 | 1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F-偏差率×100× 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F+偏差率×100× E2 其中: F 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 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 但E1 应大于E2。其中E1=1.0,E2=0.5,F=10 | |||||||
2.2.4(4) | 其他因素 | 业绩 | 25分 | 企业业绩 | 25分 | 本项最多得分25分,其中: 1.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基本分15分; 2. 在满足资格审查的基础上,2015年1月1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止,每增加1个标段里程不少于30公里或合同金额不少于150万元的公路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类业务加10分(以交工或竣工验收时间,或委托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注明的完成时间为准),本项最多加10分。
注: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类业务包含中心试验室、第三方质量检测、第三方试验检测等由委托人或代建单位委托的试验室业务,不包含技术服务业务及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业务。如投标人独立完成的施工监理服务中包含了中心试验室服务的,也给予认可。 | ||||
履约信誉 | 10分 | 履约信誉 | 10分 | 本项最多得分10分,其中: 1.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及投标人须知第1.4.4项的规定,得5分; 2. 信用评价:5分。 ①投标人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网查询到的2019年度海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为AA级加5分,为A级加4.5分,为B级加3.5分,为C级加1分。 ②投标人如无2019年度海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则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查询2019年度试验检测信用评价为AA级加5分,为A级加4.5分,为B级加3.5分,为C级加1分。 ③以上信用评价均没有的投标人按C级加1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本次招标第一个信封(技术文件)采用暗标。评标委员会技术建议书副本评审结束后,在评标区开启技术文件正本,将随机编号的技术文件副本与正本一一对应。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 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 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 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 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 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 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 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招标文件中所列“单位负责人”均作本条解释)
[2]控股指出资额(持股)占股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招标文件中所列“控股”均作本条解释)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它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招标文件中所列“管理”均作本条解释)
[3]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 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