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98高速公路名山互通及八所疏港公路

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98高速公路名山互通及八所疏港公路勘察设计已由 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东审政投(2021142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东方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东方市地方公路管理站。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 项目概况:项目路线起点位于福久村G225与园区五西路平交口,向西接临港产业园园区五西路(工业三横路),向东上跨西环普铁粤海铁路、下穿西环高铁及上跨西线高速,终点在名山村接上地方道路,远期会延伸至天涯至大广坝旅游公路,与西线高速相交处设置名山互通,路线全长约3.244km,路面结构拟采用沥青混泥土。项目K0+000~K2+925段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32.5m,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60km/h;K2+925~K3+244段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25.5m,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60km/h。项目互通为一般互通,单向单车道匝道宽度为9m,双向双车道匝道宽度为16.5m,设计速度40km/h。

2.2 服务期:

服务期:165日历天,其中:(1)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阶段:75日历天。(2) 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阶段:90日历天(不含涉铁部分的设计工期)。

2.3招标范围:G98高速公路名山互通及八所疏港公路勘察设计,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交叉工程、涉铁工程、工程概预算、配合施工招标及施工配合服务等内容(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标段划分情况:本项目划分1个勘察设计标段。

2.4其他说明

2.4.1 投标人须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企业信息,然后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下载、查看电子版的招标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填写的项目负责人,请与正式投标时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

2.4.2本次招标采用非电子标,投标人须使用电子签章工具(在http://zw.hainan.gov.cn/ggzy/ggzy/xgrjxz/index.jhtml下载签章工具)对PD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盖章;投标截止日期前,必须在网上上传电子投标书——PDF格式(使用WinRAR对PD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加密压缩);并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PDF版投标文件(U盘)与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按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包装)一起递交到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口市国兴大道 9 号)324 开标室。

2.4.3 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自行查找和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文件及图纸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所有招标相关资料),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专业勘察甲级或以上资质;(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4)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2个标段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勘察业绩;(5)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2个标段的一级及以上公路设计业绩,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注:①上述业绩要求接受联合体业绩,但投标人在联合体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满足以上业绩要求。

②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中同时满足上述勘察及设计业绩要求的,则该业绩可分别计取。

③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存在不同阶段勘察及设计成果的,则只按其中1个阶段的勘察及设计成果认定。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2]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本项目分 1个勘察设计标,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且仅能中1个标段;被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 / 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  /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3]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 个标。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 /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4]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   11     27  日 08:30:00至2021年  12    03  日17:30:00(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5],北京时间,下同),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网站下载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6]

5.3 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2021 12 07 09:30

6.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招标人将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6.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   12    17 0930[7],投标人应于当日090分至09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口市国兴大道 9 号)324 开标室(详细地址)。

6.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东方市人民政府网(http://dongfang.hainan.gov.cn/)、海南省交通运输网(http://jt.hainan.gov.cn/)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东方市地方公路管理站

招标代理机构:

海南仁合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东方市东港路11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金垦路一街一巷58号金牛生态小区 A2 栋二十号 2003

邮编:

/

邮编:

/

联系人:

赵先生

联系人:

陆工

电话:

0898-25519446   

电话:

0898-68921235

传真:

/

传真:

/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8]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专业勘察甲级或以上资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注: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项。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9]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120151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2个标段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勘察业绩;

220151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2个标段的一级及以上公路设计业绩。

注:①上述业绩要求接受联合体业绩,但投标人在联合体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满足以上业绩要求。

②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中同时满足上述勘察及设计业绩要求的,则该业绩可分别计取。

③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存在不同阶段勘察及设计成果的,则只按其中1个阶段的勘察及设计成果认定。

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项。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10]

  

已列入全国或海南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其2020年度海南省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不得为D级;若无2020年度海南省信用评价,则其2019年度海南省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不得为D级;若无20202019年度海南省信用评价,则其2020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全国综合评价不得为D级,并与海南省交通运输网或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一致(无信用评价的企业不作上述要求)。

注: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项。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11]

项目负责人

1

同时满足:

1)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2)具有10年(含)以上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经验;

3)担任过2个标段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勘察工作项目负责人;

4)担任过2个标段的一级及以上公路设计工作项目负责人。

注:①投标人拟投入的本项目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

②本表的职称专业要求以职称资格证书上为准,若职称资格证书无专业,则以其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如职称证书上无法反应其专业,还应附毕业证书复印件;路桥、道桥、公路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等均归为“路桥”专业;

③本表所要求的工作经验时间应以“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五)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填入的第一个项目经历的起始时间为准,但不需要为此提供证明材料。

④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中同时满足上述勘察及设计业绩要求的,则该业绩可分别计取。

⑤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存在不同阶段勘察及设计成果的,则只按其中1个阶段的勘察及设计成果认定。

   ⑥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4项。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12]

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


招标阶段不作要求

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


招标阶段不作要求

**专业分项负责人


招标阶段不作要求

**专业分项负责人


招标阶段不作要求

……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13]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020年度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第一个信封的技术文件部份,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制作要求。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14]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5]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16]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17]

技术建议书:                  40

主要人员:                    25

其他因素:

业绩:                        20

履约信誉:                    5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8]:                     10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3名(若不足3名,则选取相应数量),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除外),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19]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20]

评分标准[21]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技术建议书

 40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15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项目所在地区建设条件的认识程度,是否合理,分别得3-5分。

总体设计方案思路清晰、有效,方案安全、可行、适用、经济,分路线(含路线交叉)、路基路面(含防排水)、桥涵、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不含服务设施)、交叉工程、绿化工程(不含景观绿化)的人性化考虑等方面,是否合理,得6-10分。

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15

理解本项目的勘察设计的特点、难点程度,是否合理,分别得3-5分。

认识本项目关键技术问题的程度,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和可行的实施方案,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不含服务设施)、交叉工程、绿化工程(不含景观绿化)、工程概预算、配套服务设施的人性化考虑等方面,是否合理,分别得6-10分。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2

勘察设计工作量计算准确程度及计划安排是否合理,分别得1.2 -2分。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6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分别得1.8-3分。

勘察设计进度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分别得1.8-3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2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是否合理,1.2-2分。

2.2.4(2)

主要人员

 25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25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基础分15分;

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

①每多担任过1条一级及以上公路勘察项目负责人可加5分,本项最多加5分。

②每多担任过1条一级及以上公路设计项目负责人可加5分,本项最多加5分。

注:①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中同时满足上述勘察及设计业绩要求的,则该业绩可分别计取。

②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存在不同阶段勘察及设计成果的,则只按其中1个阶段的勘察及设计成果认定。  

③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项。

2.2.4(3)

评标价

 10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 E2

其中:F=10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E1=0.3、E2=0.2。

2.2.4(4)

其他因素

业绩

 20

企业业绩

20

企业业绩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基础分12分;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

120151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每多完成过1条一级及以上公路勘察业绩可加4分,本项最多加4分。

220151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每多完成过1条一级及以上公路设计业绩可加4分,本项最多加4分。

注:①上述业绩要求接受联合体业绩,但投标人在联合体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满足以上业绩要求。

②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中同时满足上述勘察及设计业绩要求的,则该业绩可分别计取。

③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存在不同阶段勘察及设计成果的,则只按其中1个阶段的勘察及设计成果认定。

④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项。

履约信誉[22]

 5

信用评价加分

 5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单位加5分,A级单位加4.5分,B级单位加3.5分,C级单位加1分。

信用评价认定方法:

①已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以2020年度海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级别认定;若无2020年度海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则按2019年度海南省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认定;

②若无20202019年度海南省信用评价的,则其信用等级按照最新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所公布的企业2020年度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认定;

③若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工程设计企业,按B级认定。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本次招标第一个信封(技术文件)采用暗标。评标委员会技术文件副本评审结束后,在评标区开启技术文件正本,将随机编号的技术文件副本与正本一一对应。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 招标人应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全部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全文、招标人联系方式等。招标人可将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全部载明在招标公告正文中,或作为招标公告的附件进行公开,或作为独立文件在网站上进行公开。

[2] 本段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工程设计企业。

[3]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给予增加参与投标标段数量的优惠。

[4] 本条款一般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

[5]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 每套招标文件售价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不含图纸部分);图纸每套售价最高不超过3000元;参考资料也应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20日。

[8] 具体资质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9] 具体业绩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业绩资格条件。

[10]具体信誉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1.4.4项规定的内容重复。

[11] 对项目负责人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12] 本表仅适用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各专业分项负责人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13]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4] 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15] 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可对各专业分项负责人进行资格评审。

[16] 本款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工程设计企业。

[17] 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范围如下:技术建议书30~45分;主要人员20~30分;技术能力0~5分;业绩10~25分;履约信誉5~10分。

[18] 评标价权重分值不宜超过10分。

[19] 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或制定适合项目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或评标价得分计算相关的所有系数(如有),其具体数值或随机抽取的数值区间均应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20]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100分。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21] 招标人应列明各评分因素或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如有)的评分标准并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的依据。

[22]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投标人的信用评级结果对其履约信用进行评分,但不得任意设置歧视性条款并不得任意设立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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