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5日,六安市扫黑办接群众涉黑线索实名举报,举报殷某某组织“安捷车队”网罗社会车辆长期从事六安往返合肥出租客运,涉嫌非法营运。六安市交通运输局接到这一线索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部署。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现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专案组要求,立即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成立专项调查小组。

经初步调查,查明殷某某于2015年5月成立“六安市金安区安捷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及婚礼策划服务”,不包含道路交通运输经营。通过向举报人了解情况、外围摸排等进一步调查,查明殷某某本人基本不直接参与六安往返合肥客运运输,主要通过收集社会乘车需求信息并安排社会车辆接送旅客的方式组织非法营运。乘车费用由车辆驾驶人向乘客收取,殷某某定期收取车辆驾驶人“管理费”。根据掌握的情况,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请求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协助,对殷某某组织非法营运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殷某某及其妻子丁某,正通过一台笔记本电脑及三部手机对社会车辆驾驶人进行调度派单,派单和交易信息均记录在册。根据现场搜查获得的证据,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4月9日,以“六安市金安区安捷汽车租赁服务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案”为案由正式立案。经询问殷某某及其妻子丁某,结合已掌握的证据材料,证实了殷某某以“六安市金安区安捷汽车租赁服务部”名义组织社会车辆非法从事六安往返合肥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

二、处理结果

殷某某成立“六安市金安区安捷汽车租赁服务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六安至合肥道路运输经营,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六安市金安区安捷汽车租赁服务部”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1、案情分析

大部分道路运输非法营运案件的非法行为人都是独立的自然人,涉案金额、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较易认定。本案中非法营运规模较大、有组织行为、涉案时间较长、成员分工明确、案件涉及两市,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冲击力较强,且主要涉案人员并不直接从事道路运输营运,违法行为定性也存在争议,本案在六安市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尚属首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有力震慑非法营运行为的组织者、参与者,着力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乘车乘车安全,鉴于“六安市金安区安捷汽车租赁服务部”长期组织从事非法营运的事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采取了从重处罚;对涉案车辆驾驶人根据处理过程中的情节,依照《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切实履行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捍卫了六安市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秩序。

2、法律适用

由于该案件比较复杂,处理目前在全国、全省尚无先例。案件调查过程中,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认为本案涉嫌非法经营,建议公安部门立案处理,公安部门因证据不足,未采纳建议。在先后咨询法律顾问以及交通运输厅有关专家,处理意见主要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还是《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案件调查小组召开集体讨论会议,重新梳理案情、讨论证据,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参与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人员和殷某某的处理,展开了激烈讨论。最终,案件调查小组形成一致处理意见:一是对参加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人员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6条给予处理,即: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是鉴于殷朝海组织非法营运历时时间较长,严重扰乱了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经营秩序,且所组织的社会车辆为群众安全出行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案件影响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从重处罚,以“六安市金安区安捷汽车租赁服务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为案由,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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