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一:李某

当事人二:**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6日10时30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佛山市汽车站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李某使用粤E5603XX小型轿车搭有一名乘客,经调查得知乘客陈某与驾驶员李某互不认识,陈某通过**网约车快车平台约车下单后,平台派单给了李某的粤E5603XX小型轿车,李某使用粤E5603XX小型轿车承接了该趟运输,乘客通过该网约车平台支付了20元车费给李某。李某现场出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不能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对乘客陈某和驾驶员李某分别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拍摄了当事人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材料,并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询省执法信息系统和佛山市出租汽车信息查询系统,证实当事人李某确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李某使用粤E5603XX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是第一次被查处。2019年12月3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向当事人李某发出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李某表示无陈述申辩意见也不申请听证后,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路面案件线索,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7日去到**网约车平台佛山分公司进行调查,公司负责人陈述2019年11月26日10时30分该服务平台确实将陈某的网约车订单派给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E5603XX小型轿车提供网约车服务。执法人员根据询问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询省执法信息系统,该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是第五次被查处。2019年12月9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向当事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发出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李某表示无陈述申辩意见也不申请听证后,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法律适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李某未取得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行政机关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交通行政机关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情况

  李某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五、案件评析

  本案在主体认定、事实调查、法律适用和执法程序方面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虽然只查处了一台违规车辆,却涉及两个主体的两个违法行为,分别立案处理。李某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E5603XX小型轿车搭载乘客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违法行为扰乱了网约出租车的经营秩序,同时车辆不受监管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派单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E5603XX小型轿车给非法的网约车违法提供了业务,严重扰乱了网约出租车的经营秩序,同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