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陆河县交通运输局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案件简介

2020年8月27日,陆河县交通运输局和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执勤在陆河县综合扣车场于16时47分对粤N762**.粤N7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过磅,该车运载石粉车货总重为49.140吨,经测量,该车辆货厢外廓尺寸高为1130mm,与车辆公告数据不符,发现当事人海丰县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吴某某使用粤N762**.粤N7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行为。

三、调查与处理

2020年8月27日,陆河县交通运输局和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执勤在陆河县综合扣车场于16时47分对粤N762**.粤N7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过磅,该车运载石粉车货总重为49.140吨,经测量,该车辆货厢外廓尺寸高为1130mm,与车辆公告数据不符,发现当事人海丰县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吴某某使用粤N762**.粤N7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依法应予处罚。陆河县交通运输局在对其调查和现场测量后,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8月28日,陆河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作出给予当事人海丰县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将相关信息录入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四、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的驾驶车辆货厢外廓尺寸高为1130mm,与车辆公告数据不符。道路货车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典型意义

车辆的外形或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不可擅自改变,货车加装高栏板属于擅自改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处。另外货车超载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且危险性也增大。货车超载,会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请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来源:陆河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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