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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高某不服**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 交通运输局(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1-06-24 信息来源: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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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8196310080***,住址(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住所地(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略)。

一审原告高诉被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作出非法从事出租客运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815日向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诉称:2016年512日,原告驾驶车辆(琼AX9200)从海棠湾前往**市区,被告市运管处以非法营运为由强行扣押该车辆,于20165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罚款15000元。原告于2016520日已向市运管处支付5000元罚款。原告认为,市运管处作出的《**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道运罚(201646021101135号)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向市交通局申请复议,市交通局维持该处罚决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市运管处于2016518日作出的三道运罚(201646021101135号《**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交通局于201689日作出的(2016)三交运复决字第2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书》;2、被告市运管处返还罚款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市运管处和市交通局辩称:被告市运管处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市运管处投诉中心多次接到市民举报投诉反映琼AX9200在**市辖区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遂将该车辆列入重点稽查对象数据库。2016年512日,被告市运管处的执法人员在**市海棠湾301医院公交车站进行道路运输稽查时发现: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琼AX9200车辆正在上客。经现场对乘客询问调查取证后核实,乘客是原告路边招揽的,欲从海棠湾301医院乘坐该车至市区,费用是10余元。乘客与原告互相不认识。经检查。原告所驾驶的琼AX9200车辆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规定,被告市运管处经集体讨论,认为原告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已违反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市道路运输自由裁量基准》的较重违法情节,于201657日,作出“三道运违通(201646021101136号”《**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原告拟对其罚款15000元,并告知了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原告签收该通知书后,没有提起陈述、申辩、听证。2016518日,被告市运管处依法作出“三道运罚(201646021101135号《**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罚款15000元。当日,原告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不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并提出分期缴款申请;经被告市运管处同意缴纳了第一期5000元罚款。原告于201678日,向被告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两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在调查取证过程,极度不配合执法,执法人员致电110报警,随后派出所民警将原告及被告运管处执法人员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事后,原告先采用狡赖的方式在运管处法制科门口蹲守留宿,对来往行人声称自己有皮肤病、霍乱及其他传染病,甚至以生命威胁,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后经过被告教育,原告高平认识到错误,并保证绝不重犯。

审判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规定,市运管处依法有对**市辖区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罚的职权。本案审查对象是市运管处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三到运罚(2016)46021101135号《**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是》是否合法。经审查,市运管处依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三道运罚(2016)460211010135号《**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高某15000元罚款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认可。

市交通局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三交运复决字第2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亦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城郊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焦点问题评析

一、关于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的问题。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根据市运管处于2016年5月12日所作出的行政执法现场笔录、对高某的询问笔录、执法现场录像可以证明,高某驾驶琼AX9200牌小轿车,在**海棠湾301医院公交车站招揽客人,上客时被市运管处执法人员和海棠湾交安局执法人员当场稽查。经执法人员向乘坐该车的乘客询问了解,该车在路边招揽客人,准备从海棠湾301医院到**市区,费用10余元,客人和司机不认识;且高某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被告市运管处依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三道运罚(2016)460211010135号《**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高某15000元罚款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关于该处罚决定书作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市运管处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制作了现场笔录,进行了询问调查,听取了原告的意见,履行了审批手续,制作并当场交付了扣押决定书和清楚,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当事人享有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被告市运管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案件启示】

本案的焦点在于事实认定,即原告高某接送客人并收取车费的客运行为,是否构成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活动。另一面对反复性相对人时,作为执法人员该怎么办?调查阶段时,被告得到了公安部门的协助,原告高某在公安强制力的作用下,出现短时的配合工作,但事后又推翻之前的供述,采取抵赖、求情、打苦情牌,待取回车辆后又翻供,并采取法律救济。执法人员在面对这样的相对人时,一定要沉着冷静,以教育为主,充分运用现有的取证设备和证据,以法服人。

本案由于原告坚持了实体和程序并重,严格按照行政强制和处罚程序执法,认真全面收集证据,在证据面前,被告才会无计可施。

在本案中,视听资料起到很好的佐证,对现场执法全面进行了还原。执法人员不仅摄录了询问乘客的全过程,而且在询问完乘客后有重点的对车内的环境及车内外两组乘客的外貌体征、行李包进行摄录,与现场笔录内容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增强了证据的真实性。同时,在录像中对执法人员的取证程序进行了全过程摄录,有效了维护了执法尊严及执法严肃性。

非法出租客运经营活动较为掩蔽,一般需要乘客配合,而证据的收集也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因此,执法人员在现场时必须迅速控制车辆,为避免乘客及司机串供,应将两者分离开来分别取证。执法人员在遇到暴力抗法及其他不配合执法的情况,要把握好调查取证分寸,细心谨慎,抓住询问的重点,全面收集证据。由于该项打击工作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多种法律关系,多种社会问题,充分调动公安部门的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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