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XX市公路管理局 

  当事人:唐XX,男,46岁,汉族,农民,住XX市。 

  一、案件事实 

  2011年8月25日上午10时许,XX市公路管理局3名路政执法人员在省道巡查发现,当事人唐XX在省道公路用地内涉嫌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广告牌)违法行为。2011年8月26日,XX市公路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路政大队负责对唐XX涉嫌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行为进行调查。 

  XX市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指定行政执法人员办理此案。2011年8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唐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制作了《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现场勘验图》。2011年8月26日,XX市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唐XX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2011年6月,唐XX在省道公路用地内开始施工非公路标志立柱基础,8月25日吊装非公路标志(广告牌),唐XX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2011年8月26日,XX市公路管理局向唐XX送达了《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唐XX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唐XX放弃了听证权,但于2011年8月26日向XX市公路管理局提交申辩材料,辩称是授XX镇政府指示而施工的,有关各行政职能部门的事情由XX镇人民政府解决,本人没有主观故意,请求免予处罚,补办路政许可手续。 

  2011年8月27日,XX市公路管理局路政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公路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公路法》第79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有由设置者负担。”,唐XX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54条的规定,应按照《公路法》第79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1年9月1日,经XX市公路管理局负责人决定,对唐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元。唐XX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年9月1日,XX市公路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唐XX,唐XX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XX市公路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唐XX对XX市公路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唐XX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对唐XX的《询问笔录》,以及对现场的《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唐XX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事实。 

  2、《广告位租赁合同书》,证明唐XX投资设置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唐XX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54条关于未经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规定,应按照《公路法》第79条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唐XX行为又违反了《公路法》第56条关于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构筑物的规定,应按照《公路法》第81条处罚。XX市公路管理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唐XX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其目的是广告承租,其广告牌属非公路标志,因此,唐XX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构筑物的行为,应视为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组成部分。故对唐XX的违法行为按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行为论处,依照《公路法》第79条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唐XX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问题,唐XX申辩:授XX镇政府指示施工,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事情由XX镇人民政府解决。本人没有主观故意,请求免予以处罚,补办路政许可手续。XX市公路管理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没有主观故意不是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对唐XX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对唐XX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公路法》第79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XX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规定,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20m2以上的,处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唐XX能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因此,对唐XX处罚款壹万元。 

  五、告知权利 

  唐XX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XX市公路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资兴市人民政府网典型案例改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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