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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经批准在公路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案

发布时间:2021-11-15 信息来源:黄岩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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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5日10时30分,某某区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十路线1K+750M至1K+770M路段正在进行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施工,经过调查了解,是许XX为方便公司车辆进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宽度达20米,同时拆除W防撞护栏板(铁质4.3米)5块、防撞护栏柱3根、防撞护栏托架3只、路缘石40米,移除行道树(根径15厘米)2株、灌木5株,造成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执法人员当场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开具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许XX涉嫌未经批准在公路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进行立案查处。

经问询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调查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法程度较重,按规定进行公路行政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后。某某区公路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向许XX送达了《公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某某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事项编码为处罚-01128-000的规定,告知了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当事人陈诉、申辩要求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诉、申辩的权力,且已恢复原状。某某区公路管理局向许XX送达了《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许xx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许XX已自行履行了处罚决定。

二、  本案评析

(一)本案要点

本案当事人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哪些隐患?

随着公路两侧城镇化的发展,为了居民出行方便、公司车辆进出方便,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时有发生,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从而引起的横向干扰,严重影响了公路的安全畅通,降低了公路的通行能力,甚至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二)理论分析

平面交叉道口是道路交通的咽喉和枢纽,是车辆、行人的集散地段,平面交叉路口的设置不仅需要考虑社会经济效益,更是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某某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如影响交通安全的,需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还需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涉路施工完毕后,公路管理机构需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根据平面交叉间距的控制规定,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及其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的影响确定。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时,应优先保证干线的畅通、采取排除纵、横向干扰的措施,平面交叉应保持足够大的间距,必要时可设置立体交叉。十路线为县道,车流量较大,公路技术等级为二级,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为500米,有旧道口的原则上不批新道口。

结合本案,许XX未经批准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此路段前后不足500米都设有平面交叉道口,不符合规定。同时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改成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影响公路通行能力,并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

(三)本案启示

公路管理机构需强化路政宣传和普法,同时加大路政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擅自在公路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违法行为,强化涉路施工的监管,对于不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平面交叉道口,按规定进行优化或者封闭,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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