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                         

供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 崔玲                       

审稿:   邢炜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三亚胜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欠费、强制执行                             

 

二、案例正文采集

            三亚某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案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9日,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征稽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一辆琼B1**52轻型普通柴油货车没有通行附加费缴费凭证,涉嫌欠缴通行附加费。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我分局对琼B1**52车辆作出暂扣车辆处理。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核实,琼B1**52车辆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9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欠费共计707天,欠费金额为7380元,滞纳金1262.4元。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报请分局负责人批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与该车所属三亚某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三亚某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李某沟通得知,2010年由于企业流动性较大公司管理人员离职,车辆管理交接断层,公司车辆没有具体负责人员,导致车辆欠费,新的管理人员认为车况已老旧将至报废年限,车辆至年限期满车管所会自动报废,不需到征稽机构办理通行附加费补缴,导致车辆未进行任何处理至今。

我分局于2018年3月30日依法对三亚某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公告。2018年6月5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车辆通行附加费7380元,滞纳金1262.4元,并处于10000元罚款。因三亚某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我分局于2019年5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依法向三亚某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法通知书,该公司代理人李某于2019年10月29日至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说明车辆情况,我分局与三亚某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三亚某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补缴车辆通行附加费7380元及滞纳金1262.4元,并缴纳罚款10000元,我分局解除对车辆琼B1**52的查扣。

【法律分析】

本案中琼B1**52车辆系轻型普通柴油货车,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7条第1款“柴油机动车辆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稽机构可以暂扣车辆”我分局依法对琼B1**52车辆实施行政强制决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的相关规定,我分局对三亚某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应补缴车辆通行附加费7380元及滞纳金1262.4元,并缴纳罚款10000元。

该案中车主单位三亚某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因管理交接存在问题,且后续负责人认为车辆已至报废年限会直接报废处理,导致欠缴车辆一直未做处理。我分局于2018年3月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2018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三亚某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我分局于2019年2月18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进行审查,法院认定其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分局已向三亚某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告知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三亚某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定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三亚分局作出的琼交征罚字[2011]0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典型意义】

三亚某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案系我分局关于处理车辆欠费时间长、查扣时间长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的方式,让部分存在侥幸心理的车主深刻认识到只有依法缴纳国家规费,才是正确履行缴纳义务的方式。对此类型欠费状态的车辆,起到了震慑、并促进缴费义务人自觉缴纳国家规费的作用,也为广大车主营造了更加公平公正的征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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