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洋浦分局

供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洋浦分局 彭昌美

审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洋浦分局 薛亮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通行附加费、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关于洋浦某海物流有限公司报停期间行驶机动车辆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1日10时01分,当事人洋浦某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驾驶的车牌号为琼E079**(华夏牌AC3311PKHV41,2座)的柴油机动车在洋浦大桥上被我局稽查人员拦停检查。经电脑核实,该车已报停且恢复行驶未办理缴费手续,属于报停行驶车辆。2019年1月11日,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洋浦分局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我分局对该车辆作出暂扣车辆处理。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琼E079**牌号车自2019年1月2日起报停,征费吨位15.5吨,报停单号是:1816446。该车于2019年1月11日950被我局稽查工作人员在洋浦大桥附近查扣,当场进行依法制作现场笔录、拍照车辆行驶照片等证据采集,认定该柴油机动车辆恢复行使未经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偷驶产生欠缴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

  2019111日,当事人授权黄某到我局办理行政处罚事宜,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征费系统查询车辆缴费信息、制作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琼交征罚字{2019}2201014),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陈述申辩。2019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琼交征罚字{2019}2201014),认定2019年1月11日,柴油机动车辆恢复行使未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的,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并结合《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序号5由征稽机构处以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的罚款,即给当事人处以罚款3410(15.5*220=3410)元。

【法律分析】

1.执法主体合法性分析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柴油机动车辆恢复行使未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的,由征稽机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洋浦分局对涉案当事人的执法检查及相关处罚是履行《条例》授予的职责,执法主体合法。

 2.违法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洋浦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系统征费页面等文书和收集的相关证据可认定,当事人行驶的车辆属于报停车辆。2019111,当事人未依法缴纳通行附加费就上路行驶,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柴油机动车辆因故停驶的,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报停或者停征手续;恢复行驶的,应当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因此,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性的分析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洋浦分局根据调查认定了当事人未依法缴纳通行附加费就上路行驶报停车辆的违法事实。分别于2019111日,向该公司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后,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洋浦分局又于2019年1月11日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一般处罚程序的规定。因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很好的教育意义,从法治政府的角度出发,“法已规定不可违,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严格依法行政起到一个警醒的作用。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行政。不仅要在实体法方面的合法性,而且还要在程序法方面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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