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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以案释法”2022年11月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18 信息来源: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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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供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严春妹                      

审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崔振海                                        

检索主题词:车辆通行附加费、欠费行驶、强制执行                                   

二、案例正文

武陟县某货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案解析海南通行附加费征收政策

【案情简介】

经核实,武陟县某货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豫HN19**于2020年7月14日20时42分进入海南省。琼山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5日9时48分,在海口丘海大道路检中发现豫HN19**车辆没有有效通行附加费缴费凭证,经调查取证后,认定当事人从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事实。

【调查与处理】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认定,武陟县某货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豫HN19**,在2020年7月14日进岛后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在未办理缴费的情况下,使豫HN19**车辆在省内行驶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琼交征罚字(2022)E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武陟县某货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并责令补缴应缴规费68850元。该决定书于2022年2月8日邮寄送达给武陟县某货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武陟县某货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9月9日,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向武陟县某货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武陟县某货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于2022年9月26日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22年2月8日对武陟县某货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琼交征罚字(2022)E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强制执行武陟县某货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及补缴应缴规费68850元,共计78850元。

【法律分析】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是海南机动车辆规费征稽工作中对柴油机动车辆欠缴通行附加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武陟县某货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豫HN19**于2020年7月14日20时42分在新海港二号口进岛,于2021年10月15日9时48分在海口丘海大道路检中发现豫HN19**车辆从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并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属于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处该车1万元的罚款。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对武陟县某货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琼交征罚字(2022)E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作出的琼交征罚字(2022)E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目前交通运输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尚未结束,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复工复产,对欠费偷驶或报停偷驶车辆将分类区别处理,对主动前来处理的违规车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拒不到征稽分局接受调查处理的违规车辆,将通过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按程序将其列入社会信用平台—失信黑名单,建立和网上失信惩戒机制,已达到警示促缴的效果。分局工作人员正确执法,细心收集违法行为证据,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了强制执行的规定,就告诉人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行使国家执法权的行为,生效的处罚决定是要执行的,违法行为是要受到制裁的,使当事人认识到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如果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就要被具有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执行,从而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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