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交通普法(已归档)>交通征稽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以案释法”2023年1月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03 信息来源: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分享至: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强制执行                                        

案例报送单位: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供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严峥晶                       

审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曾智敏                        

检索主题词:欠缴车辆通行附加费、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二、案例正文采集

 解析海南安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案

【案情简介】

海南安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柴油车辆琼 A733**,在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以下简称“海口分局”)处登记入户。2018 年 9 月 6 日至 2022 年 3 月 7 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下发送达所有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2日向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琼A733**号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海南安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车从 2018 年 9 月 6 日至 2022 年 3 月 7 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琼交征违通(2021)03300012 号《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补缴应缴规费68640元,并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2331. 44 元,同时处以 1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通知书邮寄送达未果被退回后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 月21日登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22 年 3 月 7 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琼交征罚字( 2022 ) 03300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责令补缴应缴规费 75680 元,并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5297 元,同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如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决定书于 2022 年 3 月 8 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琼交征罚字 ( 2022 ) 03300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书,催告其 10 日内按照琼交征罚字( 2022 ) 033000 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2022 年 11月 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在查明被执行人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琼交征罚字( 2022 ) 03300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对其处以罚款 10000 元予以强制执行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2023年3月6日,被申请执行人海南安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裁判文书义务,派单位人员到海口分局补缴通行附加费、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110977元。

【法律分析】

其一,申请执行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其二,海南安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琼A733**在省内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三,海口分局按照《条例》二十六条的规定和《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的标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执法程序规范。因此,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对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作出的琼交征罚字( 2022 ) 03300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强制执行是维护行政处罚决定严肃性的必要措施,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了强制执行的规定,就告诉人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行使国家执法权的行为,生效的处罚决定是要执行的,违法行为是要受到制裁的,使当事人认识到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如果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就要被具有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执行,从而增加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觉性。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