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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以案释法”2023年7月案例(1)

发布时间:2023-07-11 信息来源: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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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复议                                        

案例报送单位: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供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吉聪羽                  

审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曾智敏                        

检索主题词:欠缴车辆通行附加费、申请行政复议

二、案例正文采集

 解析 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柴油车辆浙DV26**,自 2023 年1月1日至 2023 年2月 14 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下发送达所有行政执法文书,责令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补缴规费及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认为欠费期间并未在岛内行驶,被申请人欠费时长认定不实,补费金额过高,于2023年3月13日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浙DV26**号车辆的所有权人为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经被申请人检索征费系统查询,该车自 2023 年1 月 1 日至 2023 年2 月 14 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欠费44天,欠费金额726元,滞纳金7.48元,抵缴费用311.52元,共计欠缴通行附加费421.96元。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的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裁量阶次中的一般违法情形第一项:初次违法并主动补缴规费,且欠费金额不足10000元,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琼交征违通〔2023〕05050号《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当场送达。申请人要求当即办理处罚手续,被申请人当日作出琼交征罚字05050号《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补缴应缴规费421.96元,并处罚款1000元。

处理结果: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和第二十六:“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申请人的浙 DV26**车辆从2023年1月1日至2月14日未缴纳通行附加费,从复议申请至复议决定作出时也未能提交其陈述的“不在岛内行驶”的相关停征登记材料及证明该车辆在外省具体时间段的有力证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的琼交征罚字〔2023〕05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被申请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的行政审查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查,从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出的行政复议维持决定能够有效维护行政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行政活动顺畅进行,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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