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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以案释法”2023年7月案例(4)

发布时间:2023-07-26 信息来源: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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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强制执行                                        

案例报送单位: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供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白冰禾                      

审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曾智敏                        

检索主题词:报停偷驶、行政强制执行

二、案例正文采集

 海南千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强制执行案解析

【案情简介】

海南千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名下柴油车辆琼 A530**,在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以下简称“海口分局”或“申请执行人”)处登记入户。该车在2019年1月18日办理报停手续,在未办理缴费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17日至18日在省内恢复行驶。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被申请人下发送达所有行政执法文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2019年4月,被申请人在其报停的柴油机动车辆琼A53016恢复行驶后未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琼交征通字(2019)033146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拟对其处以682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具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的权利,该通知书邮寄送达未果后于2021年12月17日公告送达给被申请人。2022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琼交征罚字(2019)033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5的标准,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其车辆月缴费额2倍的罚款6820元。该决定书邮寄送达未果后于2022年3月21日公告送达给被申请人。2022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琼交征催告(2022)0300013号《催告书》,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现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 6820 元及逾期加处罚款 6820元。另查明,被申请人登记的住所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路正庄大厦 A802 房。被申请人原所有的涉案车辆琼 A53016 于2019 年6月 21 日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琼交征罚字(2019)033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许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对其加处的罚款6820元予以强制执行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一、涉案车辆被抓拍到报停行驶的日期为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8日,办理转移登记的日期为2019年6月21日,即涉案车辆被抓拍到报停行驶的事实发生在办理转移登记之前,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车辆被抓拍到报停行驶时已经出售且不属其管理、使用,被申请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二、法人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我国实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因此,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住所地邮寄送达材料,邮件被退回后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作出的琼交征罚字(2019)033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682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6820元准予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其一,申请执行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其二,被申请人名下柴油车辆琼 A530**在省内报停偷驶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三,海口分局按照《条例》二十七条的规定和《自由裁量基准》序号5的标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执法程序规范。因此,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对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作出的琼交征罚字( 2019 ) 03314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行政强制执行是维护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性、执行性的法定措施,具有严肃性。法院审查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不但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且也要求作出处罚决定过程中程序合法。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就由法院保障强制执行,促使行政相对人充分认识到生效的处罚决定是要被执行的,违法行为是要受到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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