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强制执行                                        

案例报送单位: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供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  蔡童                   

审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曾智敏                        

检索主题词:欠缴车辆通行附加费、行政强制执行


二、案例正文采集

 陈伟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强制执行案解析

【案情简介】

陈伟(下称“被执行人”)名下柴油车辆琼 C545**,在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下称“申请执行人”)处登记入户。2018年7月8 日至 2020 年 12月31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共计118668元,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暂计 31334.49元,行政处罚罚款 10000元。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7日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琼交征违通(2022)**号),向被执行人送达后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并怠于履行义务。2022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号《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补缴应缴规费118668元,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1334.49元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2年11月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其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起复议及诉讼,也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相应的义务。2023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琼交征催字(2023)**号)对其作出催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规费、滞纳金、罚款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缴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之规定。

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在查明被执行人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具有可执行内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相应规费、滞纳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琼9005行审5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琼交征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一、责令被执行人陈伟补缴应缴规费118668元,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1334.49 元;二、罚款 10000 元。

【法律分析】

一、申请执行人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送达相应文书并及时告知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程序合法;二、被执行人名下柴油车辆琼 C545**在省内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申请执行人按照《条例》二十六条的规定和《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的标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因此,文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行政强制执行,是本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被执行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处罚既是行使国家执法权,又有法院强制力保障执行。该案使行政相对人认识到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性,如果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就要被法院强制执行,能够增强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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