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强制执行                                        

案例报送单位: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供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儋州分局  庄彩妮                   

审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曾智敏                        

检索主题词:欠缴车辆通行附加费、行政强制执行


二、案例正文采集

李某某等26个行政相对人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强制执行案解析

【案情简介】

李某某等26个行政相对人(下称“被执行人”)名下的柴油机动车辆在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儋州分局(下称“申请执行人”)处登记入户,均为欠费超过一年以上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责令改正(补缴)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车均为欠费超过一年以上,申请执行人发现26名被执行人名下的柴油机动车辆均连续一年以上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申请执行人均向被执行人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邮寄送达被执行人,告知拟对其作出处罚,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违法行为通知书》均按合法程序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并怠于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均向被执行人作出涉案责令改正(补缴)决定并邮寄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涉案责令改正(补缴)决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也履行催告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对26个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补缴)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被执行人收到责令改正(补缴)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按时履行涉案责令改正(补缴)决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应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的规定,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6份《责令改正(补缴)决定书》。

【法律分析】

一、申请执行人在作出责令改正(补缴)决定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送达相应文书并及时告知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程序合法;二、26名被执行人名下的柴油车辆在省内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申请执行人按照《条例》二十六条的规定和《自由裁量基准》的标准作出的责令补缴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的规定,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6份《责令改正(补缴)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行政强制执行,是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不履行责令改正(补缴)决定的被执行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由裁量基准,对行政相对人仅作出 

责令补缴决定,而不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既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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