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强制执行                                        

案例报送单位: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供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各分局执法人员

审稿: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曾智敏                        

检索主题词:欠缴车辆通行附加费、行政强制执行

二、案例正文采集

韩某某等43个行政相对人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强制执行案解析

【案情简介】

韩某某等43个行政相对人(下称“被执行人”)名下的柴油机动车辆在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各分局(下称“申请执行人”)处登记入户,均为欠费超过一年以上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车均为欠费超过一年以上,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已违反《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告知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等。《违法行为通知书》均按合法程序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并怠于履行义务。此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义务。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也履行催告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在查明被执行人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相应规费、滞纳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各分局作出的4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一、申请执行人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送达相应文书并及时告知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程序合法;二、被执行人名下的柴油车辆在省内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申请执行人按照《条例》二十六条的规定和《自由裁量基准》的标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因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43份《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行政强制执行,是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被执行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处罚既是行使国家执法权,又有法院强制力保障执行。该案使行政相对人认识到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性,如果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就要被法院强制执行,能够增强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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