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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3月16日厅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吴碧宏,曾笔显;联系方式:0898-66223559。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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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我省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交通运输综合服务水平,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快推进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以及《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市监〔2019〕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随机监管)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工作方式。

检查对象可以是交通运输领域相关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也可以是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产品、项目、行为等。

执法检查人员包括随机监管单位中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相关业务处室及厅直属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随机监管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开展随机监管工作。

第四条  随机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  随机监管工作应作为交通运输领域全部市场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原则上所有交通运输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都应通过随机监管的方式进行。

在重大节假日、重大群体性活动期间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应急事件开展针对性执法检查的,因行政相对人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情形,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监督检查,不纳入随机监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随机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出台随机监管工作相关文件;统筹组织并汇总各随机监管单位报送的随机监管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和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归集随机监管单位年度随机监管工作总结,并行文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省级执法事项相关的随机监管工作,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参加其他随机监管工作;依职责负责随机监管相衔接的行政执法工作。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随机监管单位报送的随机监管事项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

随机监管单位根据审批事项和职责,对安全生产(含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运输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实施随机监管年度抽查计划;按计划开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的,及时跟踪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对检查结果予以公开;涉及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厅相关业务处室实施随机监管工作时,可从对口的厅直属相关单位抽取专业匹配的检查人员参与,厅直属相关单位随机监管工作受厅相关业务处室对口指导。

第三章  抽查内容和程序

条  随机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责、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事项。

随机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监督权限、职责分工调整等实际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报送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和单位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

条  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以及监管实际需求分类,提高抽查工作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等参与。

第十条  随机监管单位要及时归集、编制和更新本单位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按照标准直接导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基础数据库。

第十条  随机监管单位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时间等,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对于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十条  随机监管单位应在每年初编制年度抽查计划,其中厅机关处室须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每年3月31日前报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汇总并统一公布。

第十条  随机监管单位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设置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区域等事宜,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

每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适当增加机动人员。已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依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随机监管单位领导同意后,按机动人员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调配递补。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的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随机监管单位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对社会关注高、问题隐患多以及投诉举报多的一般检查事项,随机监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要求,调整为重点检查事项,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第十条  随机监管单位应将企业信用监管结果信息作为开展随机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对于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随机监管单位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企业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对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各类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和被处以行政处罚等情况,信用风险程度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随机监管单位实施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与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的层级联动。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年度抽查计划,科学确定抽查事项、责任部门等内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条  除实地检查等方式外,随机监管单位可根据监管事项特点以及特殊时期等情形,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条  随机监管单位对市场主体开展实地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相关检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并填写《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检查人员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记录表》上进行记录说明。

十九条  随机监管单位对随机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当场改正,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改正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依法限期整改,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形成闭环。

随机监管单位在依法实施随机监管工作时,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及时移送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有关司法机关。应当移送而未及时移送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检查对象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导致检查工作无法开展的,由随机监管单位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被检查对象存在拒绝检查人员(含检查人员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进入检查场所进行检查、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存在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情形,导致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随机监管单位在检查结果中记录“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抽查结果后续运用

第二十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随机监管单位应当在完成抽查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并同步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同时将抽查结果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公示。

在每年12月1日前,随机监管单位应将本年度随机监管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报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由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按规定汇总报送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  随机监管单位应在现有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基础上,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相关内容,将检查结果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重要考量因素,促进随机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

第二十条  检查结束后,随机监管单位应将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资料,按照本单位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条  随机监管单位在开展随机监管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检查工作要求,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条  随机监管单位应当履职尽责,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随机监管工作,或在工作中故意泄露抽查信息、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部门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涉及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的部门联合随机监管工作的,应当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所有。

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交运办〔2016〕7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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