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客观公正评价我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充分调动广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人才的合理选用和聘用提供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从事船舶专业技术的人员。本评审条件适用于除渔业船舶以外的船舶。海洋船舶系指无限航区(含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含近岸航区)的船舶。
三、主要内容
本评审条件所设专业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四个专业类别。
各专业设置按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船舶初级、中级职称采取考试方式,与船员资格考试合并进行。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件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和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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