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7日下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获一辆车牌号为琼DP****江铃牌厢式货车运输约65个液化气瓶,从某农场前往某检测站,涉案车辆驾驶员李**当场未能提供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有效证明及涉案车辆琼DP****江铃牌厢式货车的《道路运输证》,李**此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执法人员据此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序号11项对应的一般违法裁量阶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作出罚款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甲烷等属于道路运输常见的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因此国家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实施严格准入制度,危险货物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人员和车辆来运输,普通货车不能运输危险货物!下一步,全省交通执法部门将同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监督,严厉打击使用普通货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强化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

二、邓**指使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在保亭某镇224 国道三道场开展交通整治时,检查到胡**驾驶粤P****重型自卸货车涉嫌超限运输渣土,引导该货车往地磅点称重后显示该车当时货物总重为24.62吨,该车核定载质量18吨,超限6.62吨。

2024年5月13日,调查人员对粤P****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制作询问笔录,驾驶人胡**承认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粤 P****重型自卸货车执法检查时是他驾驶该车辆但不知道该车超限,过磅后才知道。当时车上装载的渣土是从某农场老中学路边超限运输运往某县槟榔谷,是邓**指使他到路边拉的,邓**开铲车亲自装载渣土上车。

处罚结果:邓**违反了《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序号1项对应的一般违法裁量阶次规定,给予邓**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海南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七条 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经营管理者允许超限车辆出场(站)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由于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载荷,不仅造成路面损坏、桥梁断裂,会大大缩短公路的使用年限,而且造成车辆运行中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轮胎负荷过重,极易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但是部分群众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一定能查获超载车辆,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该案件的查处有效震慑了货车车主的违规运输行为,增强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和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