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告知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告知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路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告知制实施细则》已经2025年第1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何声亮,联系电话: 65316793)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告知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廉洁风险管控,遏制当前交通工程项目中围标串标、专家打分作弊、领导打招呼拿项目、资质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现象的发生,建设清廉自贸港“公平公正公开”良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清廉项目告知制是指招标人将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集中打包一次性在事前书面告知投标人等相关人员的一项制度。适用范围为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公共交通工程项目和信息化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维修养护、购买服务、试验检测、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招标代理机构选取

第三条招标人对参与招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征信情况、联合惩戒情况、股权关联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是否存在围标、陪标嫌疑形成书面研判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第四条 招标人应以书面方式明确告知各告知对象在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告知对象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评标专家、招标人工程建设重要岗位等人员。

(二)告知内容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招标人工程建设重要岗位等人员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见附件1、2、3、4)

(三)对于招标人工程建设重要岗位等人员,在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前进行;对于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报名结束并形成初步研判意见后,选取确定前进行;对于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告知,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其法律责任(含良好的社会责任、清廉自贸港的廉洁责任等),并强调落实清廉项目法律告知是投标人的响应条件;对于评标专家,应在其进入评标封闭区且签名登记后集中告知。

(四)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接受法律责任告知的过程和结果应按要求录音录像保存。录音录像内容为:签收者手持告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正面正对镜头,同时口述“本人已签收清廉项目法律责任告知书,已经知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投标人签收的告知书电子扫描文件(PDF格式,分辨率600dpi以上)、签收过程的录音录像文件(MP4格式,限50M)经招标人初审合格后,投标人作为投标响应文件上传“机器管招投标”系统接受评审专家复核,招标归档后交招标人。其他告知对象签收的告知书电子扫描文件由招标人自行制作。

第五条 开展清廉谈话。招标工作确定了中标单位,且经公示无异议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招标人组织对中标单位开展清廉谈话。

(一)招标人应制定落实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谈话实施方案(见附件5),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和谈话时间、地点、人员、内容、方式等。要对参与谈话人员的身份进行甄别,检查其劳动合同、社保信息、组织任命、授权文件、法律文件等身份证明佐证材料。

1.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为招标人时,实施方案应经厅业务处室、分管招标人厅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同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厅机关纪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备案。

2.其他招标人实施方案应经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谈话人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领导担任。谈话记录员由招标人安排本单位人员担任。招标人上级主管单位纪检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派人参加,开展跟踪监督。担任谈话人、谈话记录员的人员应当与招投标项目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如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被谈话人员为中标单位的告知书签收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其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授权委托其他负责人(如副总经理和海南区域负责人)参加谈话,授权书应当明确具体投标的项目和受托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本人手写签字。

(四)谈话原则上以现场一对一的面对面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采取线上方式进行。谈话内容(见附件6)包括但不仅限于其中所列的内容。谈话现场应当签到(见附件7)。

(五)谈话人务必向被谈话人讲清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讲清事前提醒与事后倒查的责任区别、讲清侥幸心理造成的经济代价、讲清包含但不仅限于本次问题还倒查追究以往问题的叠加法律后果等。

(六)谈话应全程录音录像,采用线上视频方式的至少有谈话人近景、被谈话人近景和谈话现场全景三幅画面,画面中需包含谈话的连续时间显示。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被谈话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在谈话笔录上签名按手印。线上谈话的,保存谈话的录音录像。

第六条 资料存档和备案审查。

(一)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应当在谈话后48小时内,将谈话记录、清廉项目法律责任告知书、视频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相关业务处室、机关纪委,由业务处室、机关纪委对被谈话人员符合性、内容的完整性和严谨性等进行审查,通过后以省交通运输厅名义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所有资料报送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备案。谈话记录和清廉项目法律责任告知书一式三份,招标人、被告知人各执一份,另一份纳入项目资料归档。

(二)其他招标人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按照隶属关系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审查。

第七条 责任区分。

(一)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告知制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履行落实该项工作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在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和落实告知制过程中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出现问题进行追责。

(二)招标人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对招标人开展清廉项目告知制的指导和监督,对招标人提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帮助解决。

第八条 处理方式。招标人在招标代理协议、招标文件和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要求适用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告知制,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明确被告知人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告知书明确的违法行为,不予进入选取环节或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二)投标人不落实清廉告知制,或者存在告知书明确的违法行为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其投标。

(三)评标专家存在告知书明确的违法行为的,不予参与本次评标,按照程序另行抽选专家,或执行专家回避措施,依法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四)工程建设等重要岗位人员和领导干部存在告知书明确的违法行为的,建议调离岗位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追责。
    (五)中标单位公示期间被举报,经核查属实且劝退成功的,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前经廉洁谈话主动承认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免予党纪处分、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 问题报送。

(一)省交通运输厅相关直属单位(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即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机关纪委和相关业务处室。涉及重大事项(如安全生产、围串标、廉洁方面等问题)要同时报送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

(二)其他招标人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按照隶属关系分级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条 问题核查。

(一)省交通运输厅机关纪委对各招标人报送的问题和举报投诉、舆情、案件等涉及的问题以及省纪委监委等单位交办、转办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对涉及重大事项的,联合厅机关职能部门(如水运处、公路处、安全监督处、行政执法局)和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涉及招标人工程建设重要岗位人员违纪问题线索的,移交招标人纪检部门处置;对涉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查处。

(二)其他招标人上级主管单位参照(一)条款执行,分级分类核查问题。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可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通过现场了解、查阅资料、座谈交流、问询谈话等方式,及时了解各招标人执行清廉项目告知制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或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省交通运输厅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招标人单位在清廉项目告知制实施过程,存在不认真、不作为、弄虚作假,或对问题应发现却未发现等失职情形的,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核查和处置情况每月底汇总,报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交规字〔2024〕4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1.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法律责任告知书(招标代理

格式)

2.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法律责任告知书(投标人格式)

3.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法律责任告知书(评标专家

格式)

4.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法律责任告知书(招标人工

程建设等重要岗位人员格式)

5.×××项目清廉谈话实施方案(样稿)

6.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告知制谈话记录(样稿)

7.清廉谈话会议签到表(样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