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略)

被申请人:**省道路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地址:(略)

申请人因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市县际旅游客运经营行为一事对被申请人作出《**省道路运输处罚决定书》(琼运罚【2015】第46001506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2015年8月26日,在某县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车辆琼A287*5进行检查,认定其未取得市县际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市县际旅游客运经营并给予行政处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的驾驶员童某某的行为不是从事市县际旅游客运经营,当天是因家中突发事件请假,将车辆琼A287*5卫星定位屏蔽后并驾车回家,仅是违反卫星定位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屏蔽卫星定位装置处罚。

申请人认为2015年8月26日,申请人驾驶员童某某驾驶车辆琼A287*5从某市南滨路接送来5名旅客到某县英州镇的椰田古寨景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了从事市县际旅游客运经营的行为。但申请人车辆琼A28755的经营范围是“**市内包车客运”, 其涉案的上述经营行为已超越**市行政区域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省交通行政自由载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不符合要求;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申请人所主张“驾驶员家中突发事件”等事实,证据不足,不予采纳。申请人主张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申请人应当另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和2目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 《**省道路运输处罚决定书》(琼运罚【2015】第460015064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琼运责改【2015】460107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点问题

、申请人的规行为构成星定位装置还是取得许可擅自市县际旅游客运经营行

申请人主张其行为是构成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申请人的违规事实是未取得市县际旅游客运许可从事该经营行为。

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了《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驾驶员询问笔录》、琼A287*5车《道路运输证》、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事实证据。复议机关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和定性。

被申请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驾驶员的《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8月26日,申请人为5名旅客提供从某市南滨海路至某县英州镇定安骨汤第一家吃饭的运输服务并收取旅客500元运费。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证明了上述部分事实;同时证明旅客不在执法现场,但车上有旅客行李的事实。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证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市内包车客运。

同时,针对申请人主张屏蔽卫星定位装置、驾驶员家中突发事件等理由也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为了查清事实,复议机关调取琼A287*5车从2015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的车辆动态数据反映该车长时间包括8月26日在内都没有收到该车辆的动态数据,仅有9月21至25日和10月25日共6天收到车辆动态数据。同时,结合驾驶员的住址和工作地均不在某县等事实,不予采纳申请人因家中突发事件回家并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的主张。

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已超越了**市内经营范围在某市市和某县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但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事实证据中,不能证明申请人所从事的道路运输类别为旅游客运。因此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部分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对于申请人是否存在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的违规行为,明确被申请人应当另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案中,被人认定申请人的规行为是“未取得市县际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县际旅游客运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制度》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复议机关审查中认为,省《**经济特区路旅游客运理若干规定已出台并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九十条第二“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定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违规行为,当优先适用《**经济特区路旅游客运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再同时适用《道条》第六十四条和《**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制度》规定,但被申请人适用《道条》和《**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据错误

案体会

不仅依法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认定,而且对申请不当的相关执法行为也进查认定增强行政复议的说理性和指导性。

在复议过程,复议机关不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并通过摆事实、讲证据进行详细陈述;还对被申请人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有删除痕迹且没有在修改处加盖公章,认定违反了《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不仅增加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也增强了对执法机构执法的指导性。

、主动调取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有理有据予采纳申请人的主张有利化解争议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服并提出其主张。为了化解申请人的不满情绪,达到化解争议的效果,复议机构在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认为不能反驳申请人的主张。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复议机关主动调取相关证据,从逻辑和事实上证明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最终查清事实,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纳。

、积极应复议关共同被告新要求,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的制度功能。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确定了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在本案中,复议机关严格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的违法或不当的,坚决确定违法或不当,尽可能在复议环节消化执法矛盾,降低诉讼风险,维护复议机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