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不等于放任
苏州某维修公司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苏州某维修公司在苏州市姑苏区接受我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苏州某维修公司成立于2020年,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包括汽车保养、换补轮胎、洗车等项目,但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维修备案。我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完毕。2021年10月,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苏州某维修公司进行复查,经查,苏州某维修公司仍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但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后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苏州某维修公司依法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机动车维修经营由许可审批改为备案,是交通运输部门深入推进机动车维修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旨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激发维修市场活力,推动机动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模式从原先的“事前准入”转向了“事中事后监管”,该案的成功处罚规范了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来源:江苏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