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

供稿: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水运监督科

审稿: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

检索主题词:未办理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案释法、普法案例、质量监督管理

二、案例正文

从XX工程项目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案看海南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执法人员对XX工程(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工程的项目单位在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涉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省交通质监局依法要求项目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调查与处理】

XX工程项目单位在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第十三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第九条第六款、第七款,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第四十九条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7 年第 28 号令)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省交通质监局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1月19日依法对该项目单位下发了停工改正通知,明确待办完质量监督手续, 履行完基本建设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2月2日,项目单位向省交通质监局申请办理XX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有关材料。经核查,提交资料多项不符合规定,省交通质监局将资料退回,列出清单要求整改。项目单位于2018年3月21日再次申请办理XX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整改符合要求。省交通质监局出具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法律分析】

1.项目单位在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各从业单位进行施工,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违反了《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第九条第六款、第七款,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第四十九条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7 年第 28 号令)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等规定,应当根据条例做出相应处罚。本案中该项目单位对水运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正确了解,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存在侥幸心理,导致违法事实的发生。

2.本案主要处罚依据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结合本工程实际开工完成工程量较少,没有对工程质量造成危害后果,且项目单位已及时停工积极配合改正的事实。参照《海南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此类情形属违法程度轻微的情况,经综合考虑给予XX工程项目单位停工改正的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典型意义】

XX工程项目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案发生后,省交通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项目单位(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及时,法律依据清晰,也借此机会向公众宣传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对有关项目单位的潜在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约束。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XX工程项目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案中,监督执法人员正确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行为进行停工改正处理,在案中案后向项目单位开展水运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使其能正确认识到违法违规事实。二是本案将可作为行政处罚案例参考。就XX工程项目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案而言,省交通质监局如何正确执法,在哪些情况下法律法规可作为依据,已详细记录并备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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