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道路运输局、省港航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交通,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水平达到国内一流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措施,组织编制了《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条件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指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经核实,当事人符合《免罚事项清单》适用条件,经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一种柔性执法制度。
二、使用原则
(一)依法免罚。坚持依法免罚,确保执法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执法程序要求,切实守好交通运输领域安全底线。
(二)教育引导。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免罚事项清单》适用条件的当事人,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可以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措施开展教育引导,并要求当事人签订《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
三、执法程序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行为线索进行调查。
(二)调查终结后,对依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并符合《免罚事项清单》适用条件的,当事人填写《告知承诺书》并接受批评教育后,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3)送达当事人;对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并符合《免罚事项清单》适用条件的,当事人填写《告知承诺书》并接受批评教育后,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部门按照普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工作要求
(一)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严格按照《免罚事项清单》确定的事项、适用条件以及执法程序实施,防止出现消极执法、办人情案现象。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地在未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前,仍由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可根据本市县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依法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清单,并在清单公布后10日内向省厅备案。
(二)及时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介将《免罚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公示;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开展情况,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和说理式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要坚持寓执法于教育,增强当事人守法意识,做到诚实守信,从源头上减少交通运输领域违法案件发生。
(三)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依法免予处罚”档案记录,在开展实施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时,要指派专人及时将“依法免予处罚”档案信息录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体为平台“网站管理”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案件”板块),同时,可以通过“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检索当事人违法记录,针对当事人在全省范围内同一事项已有初次违法等记录的,不得再适用《免罚事项清单》。“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登陆网址及账号密码将统一通过OA邮箱发送到各单位收发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联系人:招海明、王少妹,联系电话:66225263。
附件:1.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2.告知承诺书(式样)
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 附件1.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xls |
相关附件: | 附件2.告知承诺书(式样).doc |
相关附件: | 附件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docx |